财税函字[2000]26号
颁布时间:2000-04-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制税则司
国家审计署法制司:
你司《审计署法制司关于咨询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函》(审法复字[2000]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财税字[1998]50号文第一条所称“‘通知’适用于内资企业”是指内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仍为内资的企业。如果内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变为外资企业,则应按外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判定内、外资企业的标准按国家税务总局[1993]国税发第08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25%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可依照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和 《关至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股份制改造所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不得税前扣除。财税字[1997]77号文下发前因股份制改造所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己提折旧,不再追溯调整,但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应按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