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6]134号
颁布时间:1996-08-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搞好增值税稽核分析工作进一步强化稽核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制定的《增值税纳税指标稽核分析法》是通过对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中的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判别纳税行为是否正常,据以确定稽查对象的一种简便、科学的方法,各局在贯彻执行中,要结合实际,先行试点,摸索经验,逐步扩大纳税指标分析范围,不断完善稽核分析工作。
二、对比分析的方法
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的分析方法按《通知》附件中的第二条第二款执行,并可结合其他指标(如存货周转率等)进行综合分析。
三、对比分析的运行程序
1.制表。基层征收部门应设置专职人员按规定的分析行业和户数定期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分行业逐户填制《增值税纳税指标分析稽核记录》(附表1)。
2.分析选户。各局根据已定的分析指标的正常峰值,按《通知》中的分析方法选出纳税异常纳税人,作为检查对象列入《纳税指标异常纳税人清单》(附表2),报经领导审批后送交稽查科。
3.实施检查。各局的稽查科根据收到的《纳税指标异常纳税人清单》,制定稽查计划,实施检查,接受检查任务的稽查所,要组织力量按计划进行检查。
四、增值税稽查分析工作的运行初期,暂由各局按大行业:工业、商业(批发、零售)、技工贸一体化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析指标的正常峰值,并报市局稽查处备案。该运行软件由市局计算中心统一编制后下发各局,在程序软件未到位之前,各局可选定不少于50户的纳税人作为试点对象,定期由专职人员手工操作完成,待程序软件下发后,可再扩大分析范围,未使用市局征管软件的单位可自行编制该运行软件。
五、本通知从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搞好增值税稽核分析工作进一步强化稽核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稽核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打击各种偷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指标稽核分析法》(见附件),作为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的配套措施。现提出下列要求,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在配有计算机,尤其是已实行计算机管理征收业务的地区,原则上应充分运用现有条件,通过计算机完成增值税稽核分析工作。除分析指标、分析方法要统一外,其他事项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灵活操作。在不具备计算机管理条件的地区,可选择部分行业或企业做为试点,通过手工操作完成。
二、在开展稽核分析工作初期,特别是现阶段,对比分析所属有关指标正常峰值,可简单按大类行业制定,重点查获较大的偷、骗税及利用发票犯罪者,随着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再逐步按行业细化。
三、对稽核分析出的纳税异常企业,稽查部门应尽快组织力量做好进一步的查实工作,凡查有偷、骗税或虚开专用发票等不法行为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四、为保证增值税稽核分析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地要配备或充实业务能力较强的专职稽核人员,由主管增值税稽核检查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工作。
附件:增值税纳税指标稽核分析法
增值税纳税指标稽核分析法,是以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为依据,对影响增值税的关键性指标进行简便、科学的分析,全面监控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判别纳税行为是否正常,确定重点稽核对象的稽核方法。
一、分析指标
(一)销售额变动比率
销售额变动比率是指纳税人当期销售额与基期销售额的差额占基期销售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变动比率=(分析期内销售额-基期销售额)/基期销售额×100%
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对比方法,既可以将本年累计数与上年同期数比较,也可以将本季度数与上季度数进行比较。
(二)税负率
税负率是指纳税人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税负率=分析期内增值税应纳税额/分析期内销售额×100%
二、分析方法
(一)确定正常峰值
销售额变动比率正常峰值,是指纳税人在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分析期内销售额与上年同期或上季度比较,其变动比率(±)所能达到的最大值。
税负率正常峰值,是指纳税人在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由于受市场、季节等因素的影响而使税负率所能达到的最小值。
(二)对比分析
对比分析,是指将纳税人销售额变动比率或税负率与正常峰值进行对比分析,判别其纳税申报有无异常。方法如下表:
方法〖〗异常现象〖〗待查问题单项
分析〖〗销售额变动比率(增长)超过正常峰值
销售额变动比率(减少)超过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虚开发票
隐匿销售收入偷税进销项不实、偷税或虚开发票综合
分析〖〗税负率趋于正常,销售额变动比率(增)超过正常峰值
两项指标变动均偏离正常峰值〖〗进、销项不实、虚开发票、偷税
(三)运作程序
税务机关负责增值税稽核检查工作的部门应指定专职人员定期根据纳税申报表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指标分析稽核记录》(附表1),定期计算分析销售额变动比率或税负率,如果纳税人实际指标超过正常峰值的,应列为纳税异常的纳税人,列入《纳税指标异常纳税人清单》(附表2),报主管领导审阅,由主管领导协调安排下一步具体检查工作。
接受对申报异常纳税人进行检查任务的工作部门,应积极组织力量,按照《纳税指标异常纳税人清单》有计划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随时上报检查的效果。
正常峰值由各地市级税务机关确定,并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附表1:
增值税纳税指标分析稽核记录
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号:所属行业:
销售额变动比率正常值:±%
税负率正常峰值:%金额单位:元时期〖〗基期销售额〖〗当期销售额〖〗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变动比率〖〗税负率比率%〖〗是否异常〖〗税负%〖〗是否异常说明:本表一式两份,征收税务所一份;主管稽核科一份。附表2:纳税指标异常纳税人清单纳税指标所属期:销售额变动比率正常峰值:±%税负率正常峰值:±%纳税人名称〖〗所属行业〖〗税务登记号〖〗销售额变动比率%〖〗税负率%〖〗是否检查〖〗所属稽查部门说明:本表一式两份,征收税务所一份;主管稽查科一份。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