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征[1996]463号
颁布时间:1996-10-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宣传,强化发票管理,提高广大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1996]1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拟定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税务公告专栏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使广大群众和用票单位都能了解新版普通发票的基本特征及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为新版普通发票的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提高普通发票防伪性能,便于普通发票流通和识别真伪,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发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省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要求,我省自1997年1月1日起统一更换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主要特征是:
(一)新版普通发票发票联及收购发票抵扣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抵扣联不加印底纹。
(二)发票监制章 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三)普通电脑发票可暂使用无水印普通纸印制发票联、抵扣联,但要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 和发票号码。
三、所有印制、使用国税部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国税机关的规定印制、购领新版普通发票。严禁私印、私售、伪造、倒卖、转让发票。
四、所有使用国税部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税机关的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严禁涂改、虚开、代开发票。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五、所有使用国税部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按照国税机关的规定保管普通发票,严防丢失、被盗。对需缴销的旧版普通发票要清点造册,报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后,按规定方式销毁。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对普通发票的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凡检查出来的各种发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