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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定额罚款收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5]281号

颁布时间:1995-09-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了严肃税收法规,便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进行纳税检查,减少税款流失,市局设计并印制了三种面额的定额罚款收据,现将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1、《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定额罚款收据》,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纳税或安装纳税标志,实施处罚时,给被处罚人填开的罚款凭证,属于有价证券,应按定额完税证进行管理。

  2、从1995年二季度开始,各局计会科报送票证报表时,将此《罚款收据》在《车船使用税票证用存季报表》第二页空白处,按三种面额分别填列。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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