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一[1995]332号
颁布时间:1995-09-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0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5]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5]52号通知,印发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并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最近,各地反映,由于该通知收到较晚,一些纳税人在今年七月份以后销售的货物已经按原规定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并据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要求推迟执行日期。
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执行日期,经与财政部商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