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二[1995]303号
颁布时间:1995-08-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2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现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三、企业应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年月单位:元
项目〖〗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一、应交增值税:1.年初未抵扣数(用“-”号反映)〖〗1〖〗×2.销项税额〖〗21.出口退税〖〗31.进项税额转出〖〗41.转出多交增值税〖〗5〖〗6〖〗72.进项税额〖〗81.已交税金〖〗91.减免税款〖〗101.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11.转出未交增值税〖〗12〖〗13〖〗144.其末未抵扣数(用“-”号填列)〖〗15〖〗×二、未交增值税:1.年初未交数(多交数以“-”号填列)〖〗16〖〗×2.本期转入数(多交数以“-”号填列)〖〗173.本期已交数〖〗184.期末未交数(多交数以“-”号填列)〖〗19〖〗×编制说明:
1.本表“应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关专栏的记录填列。
2.本表“未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有关记录填列。
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