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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税收简并征收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8]363号

颁布时间:1900-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京地税征[1999]27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凡实行个体税收简并(征期、税种)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持税务机关打印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银行直接缴纳税款;税款入库后,由计会科在月末按定额征收各税合计的3%汇总划转市级库的101900“其他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其他各税种的划分比例,由各区县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并在月末调整,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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