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55号
颁布时间:1998-0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关于申请费用分摊的报告》([97]字第27/056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30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 司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