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7]618号
颁布时间:1997-1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中垦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批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为支持该集团的发展,根据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的申请和有关税收规定,现对中垦集团1997年、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是中垦集团的母公司,其资产100%控股的71家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除上述合并纳税企业,其他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仍按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垦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