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0]72号
颁布时间:2000-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重庆、云南、广西、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陕西、甘肃、新疆、宁夏、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希望集团南方有限公司总部提取四川、重庆、云南、广西、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陕西、甘肃、新疆、宁夏、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希望集团南方有限公司总部提取1999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川地税[1999]136、12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1999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2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