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6]38号
颁布时间:1996-03-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61号)的规定,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税务检查工作做为两项工作分别安排进行。
二、各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报后,除进行一般性逻辑审核外,对亏损弥补、所得税减免等项目是否已按税法规定办理应进行重点审核。汇算清缴中审核出的问题,凡已定性的,要对企业申报的汇算清缴数及时进行调整;一时难以定性的,可暂按企业自行申报数汇算清缴,疑点问题作为税务检查重点,在年度检查中审查核实。对在规定期限内已按税法要求报送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属资料的纳税人,其汇算清缴工作应在1996年5月底前完成。
三、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会计决算报表应附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企业按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确有困难的,由企业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报送。
对未按税法规定期限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和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等有关资料,又未办理有关延期申报手续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税务检查工作作为两项工作分开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汇算清缴工作不能流于形式,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安排。对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加以分析,及时解决。
各地应于1996年7月15日前将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书面总结连同本文所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一并报送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