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1303号
颁布时间:2006-12-31 08:41:48.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使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新申报表使用的宣传培训工作。要及时做出安排和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实施方案,强化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针对新申报表、汇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汇缴工作涉及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历年汇缴工作存在的问题等对税务干部进行业务培训;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继续加强对企业的纳税宣传和辅导,向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和专业化的纳税服务,采取集中培训、重点辅导、网上讲解等多种形式,从新申报表填写方法、报表间勾稽关系、软件应用、税务审批事项、税收政策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
二、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汇缴办法》)的要求,做好2006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一是要加强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审核。按照《汇缴办法》,对纳税人填报的申报表的逻辑性、完整性及税前扣除审批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及时调整纳税人不应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和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扣除的项目。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的审批,应及时办理,注重提高行政效率,对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必须及时退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或重新申报。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允许纳税人重新进行纳税申报。
二是要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汇缴办法》的要求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汇算清缴时间由汇缴企业在《汇缴办法》规定范围内确定,成员企业应逐级向上级机构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确保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使用修订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的要求尽快修改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及时向纳税人下发纳税申报表并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相关征管软件,不得随意改变纳税申报表的结构和内容,确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顺利进行。
四是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根据《汇缴办法》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根据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将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与其历史资料及行业数据比照分析,尤其要对重点税源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及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企业和近两个纳税年度内盈亏转化变动较大的企业进行评估,分析原因,了解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
五是注重汇算清缴总结的质量。各地应注重汇算清缴相关数据的分析利用,充分发挥数据效用,为加强和改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提供依据,汇算清缴总结应针对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各地要将汇算清缴总结和汇缴数据质量及报送时间作为考核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依据。
三、做好纳税申报表与汇算清缴汇总表口径衔接工作
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及管理软件已不适应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将该表进行修订,更名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1),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有关《汇总表》汇总上报问题。国税系统根据修订后的新申报表在综合征管系统中所做的规定,汇总上报《汇总表》(包括全部经济类型的总表和分经济类型的分表);地税系统结合实际按照汇总表的口径汇总上报《汇总表》。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局意识,按照上述要求,根据汇总表口径的结构和内容,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做好新申报表与汇总表口径衔接应用工作,按时完成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在推广应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反映。
(三)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及总结的上报和传递,应使用软盘、移动存储设备或光盘等存储介质,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递。汇算清缴汇总数据以EXCEL格式上报,汇算清缴总结以WORD格式上报。
(四)报送《汇总表》及汇算清缴总结的时间、内容等应按照《汇缴办法》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报送税源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9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填表说明(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
经济性质:
行次 | 项 目 | 合计 | 农林牧渔 | 采矿业 | 制造业 | 等20个大行业 | |
合计数 | 比同期增减 | ||||||
1 | 一、企业总户数 | ||||||
2 | 其中:减免税企业户数 | ||||||
3 | 二、查帐征收企业户数 | ||||||
4 | (一)盈利企业户数 | ||||||
5 | 收入总额合计 | ||||||
6 |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 | ||||||
7 | 投资收益 | ||||||
8 | 投资转让净收入 | ||||||
9 | 补贴收入 | ||||||
10 | 销售(营业)成本 | ||||||
11 | 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 ||||||
12 | 期间费用 | ||||||
13 | 投资转让成本 | ||||||
14 | 纳税调整前所得 | ||||||
15 |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 ||||||
16 |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 ||||||
17 | 纳税调整税后所得 | ||||||
18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19 | 减:免税所得 | ||||||
20 | 加: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 | ||||||
21 | 减: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 ||||||
22 | 减:加计扣除额 | ||||||
23 | 应纳税所得额 | ||||||
24 | 应缴所得税额 | ||||||
25 | 减:境内、外投资所得抵免税额 | ||||||
26 |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 ||||||
27 | 减:减免的所得税额 | ||||||
28 |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 ||||||
29 | 上年汇算清缴在本年的入库数 | ||||||
30 | 本年汇算清缴在下年的入库数 | ||||||
31 | 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的所得税额 | ||||||
32 | 实际负担率 | ||||||
33 | (二)亏损企业户数 | ||||||
34 | 销售(营业)收入 | ||||||
35 | 亏损总额 | ||||||
36 | 三、核定征收企业户数 | ||||||
37 |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附件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填表说明
一、表内各行
(一)汇总表第1行“企业总户数”,是指进行汇算清缴的查帐征收企业户数和核定征收企业户数的总和。
(二)汇总表第2行“减免税企业户数”,是指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第6行至第64行中任意一行(数值)大于零的企业户数。
(三)汇总表第3行“查帐征收企业户数”,是指“盈利企业户数”和“亏损企业户数”总户数。
(四)汇总表第4行“盈利企业户数”,是指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或等于零企业户数。
(五)汇总表第5行“收入总额合计”,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6行“收入总额合计”填列。
(六)汇总表第6行“销售(营业)收入”,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列。
(七)汇总表第7行“投资收益”,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行“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列。
(八)汇总表第8行“投资转让净收入”,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3行“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列。
(九)汇总表第9行“补贴收入”,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4行“补贴收入”填列。
(十)汇总表第10行“销售(营业)成本”,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填列。
(十一)汇总表第11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8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填列。
(十二)汇总表第12行“期间费用”,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9行“期间费用”填列。
(十三)汇总表第13行“投资转让成本”,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0行“投资转让成本”填列。
(十四)汇总表第14行“纳税调整前所得”,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填列。
(十五)汇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列。
(十六)汇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列。
(十七)汇总表第17行“纳税调整税后所得”,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列。
(十八)汇总表第1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列。
(十九)汇总表第19行“免税所得”,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8行“免税所得”填列。
(二十)汇总表第20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填列。
(二十一)汇总表第21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填列。
(二十二)汇总表第22行“加计扣除额”,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填列。
(二十三)汇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填列。
(二十四)汇总表第24行“应缴所得税额”,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30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8-29)填列。
(二十五)汇总表第25行“境内、外投资所得抵免税额”,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5行“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27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填列。
(二十六)汇总表第26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6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列。
(二十七)汇总表第27行“减免的所得税额”,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
(二十八)汇总表第28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按年度纳税申报表第30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列。
(二十九)汇总表第29行“上年汇算清缴在本年的入库数”,是指上期年度纳税申报表在本年入库税款(截至本年5月31日)。
(三十)汇总表第30行“本年应缴未缴在下年的入库数”。是指所属期为本年但在下一年度入库的税款(包括4季度或12月和年度汇算清缴入库税款,截至次年5月31日)。
(三十一)汇总表第31行“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的所得税款”,是指所属期为上一年度但在本年度入库的税款(包括4季度或12月和年度汇算清缴入库税款,截至本年5月31日)。
(三十二)汇总表第32行“实际负担率”,是指汇总表第28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汇总表第14行“纳税调整前所得”的百分比。
(三十三)汇报总表第33行“亏损企业户数”,是指年度纳税申报表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的企业户数。
(三十四)汇总表第34行“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亏损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的合计数。
(三十五)汇总表第35行“亏损总额”,是指“亏损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总额。
(三十六)汇总表第36行“核定征收企业户数”,是指使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的申报户数。
(三十七)汇总表第37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第6行“应缴所得税额”的合计数。
注:由于第29行、第30行、第31行的数据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无法取数,需要各地手工汇总录入。
二、表内各列
表内各列:按企业登记信息中国民经济行业门类进行行业划分。
序号 | 行业门类 |
1 | 农、林、牧、渔业(门类) |
2 | 采矿业(门类) |
3 | 制造业(门类) |
4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门类) |
5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门类) |
6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 |
7 | 批发和零售业(门类) |
8 | 金融业(门类) |
9 | 建筑业(门类) |
10 | 房地产业(门类) |
11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 |
12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门类) |
13 | 住宿和餐饮业(门类) |
14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门类) |
15 |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门类) |
16 | 国际组织(门类) |
17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门类) |
18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门类) |
19 | 教育(门类) |
20 |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门类) |
三、表头内容
登记注册类型。按国标的登记注册类型进行划分,并分类汇总。
代码 |
登记注册类型 |
分类汇总 |
110 | 国有企业 | 国有企业 |
120 | 集体企业 | 集体企业 |
130 | 股份合作企业 | 股份合作企业 |
141 | 国有联营企业 | 联营企业 |
142 | 集体联营企业 | |
143 |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 |
149 | 其他联营企业 | |
151 | 国有独资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152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160 | 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173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私营企业 |
174 |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 |
190 | 其他内资企业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