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1]94号
颁布时间:1991-05-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现将涉外税收完税证、缴款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征税,原使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代缴款书)”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证(代缴款书)”,现统一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代缴款书)”,其格式、尺寸、联别以及各联颜色,均与“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代缴款书)”相同。但其中滞纳金一栏中的“千分之五”应改为“千分之二”。
二、对外籍轮船运输收入征税,原使用的“工商统一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代缴款书)、(海运企业专用)”,现改为“工商统一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代缴款书)(海运、空运企业专用),其格式、尺寸、联别以及各联颜色不变。但其中”船名“应改为”船籍或航空公司“,滞纳金一栏中”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加收千分之五“应改为”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加收千分之二“,税种一栏中”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应改为”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税率或负担率一栏中”负担率1.5%“应改为”负担率1.65%.
三、上述两种税票从七月一日起启用。请各地提前安排印制,并与国库、经收银行作好联系、现行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代缴款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代缴款书)、海运企业专用的工商统一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代缴款书)同时作废,各地应做好清点、销毁工作。
四、现行涉外税收使用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房地产税完税证或缴款书,为统一起见,今后各地印制时,也比照其他涉外税收完税证、缴款书、将“XX省、市税务局”改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并相应改变完税证或缴款书号的标志。
五、使用计算机开票的,按照国税函发[1991]51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计算机填开税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