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1]1017号
颁布时间:1991-07-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及时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情况,现将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中有关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税收收入明细月报表》、《税收入库(上解)明细月报表》、《各项提退明细月报表》、《工商税收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总表》的“12.外国企业所得税”下增设“13.涉外企业所得税”,以反映新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入库。提退和征收情况。原13.城市维护建设税改为14、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按序号依次顺延。
二、1991年年报表中取消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统计年报表》,新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统计年报表》。报送日期仍为年后7月底。
三、调整《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
四、新增加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统计年报表》反映1991年全年依据新、旧涉外税法对涉外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情况;调整后的《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仍分税种反映涉外税收的征收情况,其中“工商统一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合计数,应分别等于《工商税收分经济类型统计总表》相关税种的合计数。
五、各地在编报7月份月报表和1991年年报时,请依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