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外字[1987]155号
颁布时间:1987-06-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据天津、湖南、安徽等省、市税务局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存在着出售原材料、零部件的问题,这些企业在出售原材料、零部件时,有的是按原购进价出售或加1.5-5%手续费(管理费)出售;有的是低价进按市场价格出售,赚取差价等,对上述情况,如何征税,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总局意见,在没有新规定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区别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一、对凡属经营性的,即在原进价基础上加价出售原材料、零部件,赚取进销差价的,可按其销售额依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二、对确属生产性企业间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相互支援性的,按原购进价或加收少许手续费(管理费)转让原材料、零部件,可对其销售收入免予征收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