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明电[1993]77号
颁布时间:1993-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现对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1993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在1994年1月1日以后纳税,应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1993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仍然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以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税率和减半征收的优惠待遇。
二、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1993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可按1993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