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便函[2006]103号
颁布时间:2006-12-30 14:52:07.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股民反映,国家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股票转让所得,是否表明将对股票转让所得恢复征税。为澄清纳税人的认识和误解,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针对一些股民误认为对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是国家要对其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我们组织编写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的新闻宣传稿,已刊登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各省级税务机关应及时从总局网站下载统一的新闻宣传稿,积极组织基层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掌握,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澄清股票转让所得并没有恢复征税,其自行纳税申报和计算应纳税款是两回事。
二、为便于税务机关掌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股票转让所得数额,区别“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中的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避免征纳双方产生歧义,主管税务机关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纳税人在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所附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时,应在“9、财产转让所得”对应的“境内”一栏内,填写“财产转让所得数额(股票:数额)”。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签章)
200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