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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废止]

财税[2004]128号

颁布时间:2004-07-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除废止。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9号)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你省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地方煤炭企业及成阳彬长、旬东矿区煤炭企业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为每吨2.3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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