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地[1989]123号
颁布时间:1989-1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根据国税函[2007]629号规定,灰色文字已被废止。)
三、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