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923号
颁布时间:2002-10-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黑龙江、重庆、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1999年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整体改制重组方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按照该重组方案的分步实施计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拟在近期将所属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县级油品销售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全部撤消后并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将市、县级油品销售企业的少量剥离资产上划至省级油品销售企业(保留法人主体资格)统一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56号)精神,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上述重组方案承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市、县级油品销售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的契税予以免征。对其市、县级油品销售企业剥离的少量土地、房产划归省级油品销售企业管理,因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