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913号
颁布时间:2002-10-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为理顺和明确集团内部产权关系,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将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等8家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给总公司所有。同时,为解决企业国家资本金严重不足的问题,经有关部门批准,将企业历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下简称百含结余)总额的三分之一转作国家资本金。现对由此而涉及的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总公司因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等8家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归其所有而增加的30904万元实收资本免征印花税。
二、各工程局的子公司、中建建筑承包公司、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由百含结余转增的国家资本金(包括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划转到总公司和各工程局的百含结余转增国家资本金部分)按规定贴花。
三、对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划转到总公司和各工程局的资本金不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