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946号
颁布时间:2003-08-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山西、吉林、陕西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安徽、河南、湖南、广西、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原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发电资产实行重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大型发电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3]16号)精神及国家经贸委制定的组建方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组建过程中所涉及成员单位的相关国有资产均实行无偿划转。组建后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按国有独资形式设置,并依法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部分下属企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划转后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对上述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因承受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所办理的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