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3-0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已于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发给你们执行。现对《通知》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规定“按技术转让合同必需随附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目的是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少进口设备,逐步提高我国的设备制造能力,促进我国工业的发展。所称“按技术转让合同必需随附的仪器、设备”是指以引进技术为主,随附进口的仪器、设备。该项技术转让合同限于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技术进出口局批准对引进的技术实行优惠汇价的,以引进专利、诀窍为主要内容的许可证合同和以改进工程技术设备或产品结构设计为主要内容的顾问咨询合同。上述经批准的技术转让合同必需随附的仪器、设备并用于技术改造的可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二、《通知》第二条所称“关键仪器和设备”,是指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生产必需的机器、仪器、仪表。但不包括新建企业或按基建程序审批为扩大现有企业生产能力为目标而进口的仪器、设备。
三、进口仪器、设备减、免税申请手续。凡委托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订购进口的,委托进口单位应于货物进口前持凭国家经委或省、市、自治区经委签发的“项目列入技术改造计划证明书”(见附件一)及订货卡片(附一份汇总表);如属于技术转让合同必需随附的仪器、设备还应提供对外经济贸易部技术进出口局对引进的技术实行优惠汇价的证件向海关总署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核并在订货卡片上加盖印章后,送有关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凭以办理减、免税手续。凡委托外贸专业进出口分公司订购进口的及其他单位自行进口的,委托进口单位或进口单位应于货物进口前持凭上述证件并按附表格式填写“进口技术改造设备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二)一式两份向进口地海关申请,经海关核准后,一份留海关存查,一份发还申请人,于货物申报进口时,交海关凭以办理减、免税手续。但为便利申请和审批,如申请单位所在地设有海关的,也可就近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海关总署(84)署税字第1120号通知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委托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订购进口的技术改造设备,一律改由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第30号文下达以前,我署根据中共中央中发(82)6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进口仪器、设备批准减税或免税的,继续执行。
审批技术改造项目进口仪器、设备减免税,是一项工作量很大影响面很广的工作,请你们注意总结经验,有何问题和意见及时报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