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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署税[1998]535号

颁布时间:1998-09-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03号)称,经国务院批准,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中国拆船协会核定的39家拆船企业进口用于拆解的废船,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现将该通知(见附件一)转发各关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42号)有关规定办理。拆船企业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必须提供经中国拆船协会审核确认并加盖"中国拆船协会审核专用章"(样章见附件二)的进口合同复印件。今年1至7月,上海新华钢铁有限公司等6家拆船公司分别在上海、天津、南京、广州海关进口废船累计433万轻吨,并按规定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详见附件三),请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二、定点拆船企业进口的废船只限于本企业拆解,不得倒卖或挪做他用,定点企业也不得代为非定点企业进口。定点企业如违反上述规定,除追回返还的增值税款外,取消其先征后返资格。中国拆船协会每年一季度应对上述企业进口废船及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总署报告检查情况(抄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三、定点企业由中国拆船协会会同财政部拟定,每年公布一次,如有变动总署将另行通知。

  以上请予执行。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二:中国拆船协会审核专用章章样(略)

  附件三:1998年1至7月已进口废船统计表(仅发有关海关)(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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