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2号
颁布时间:2004-1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23号公告,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内地、香港统一试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的试用,对促进两地经济发展,方便两地经贸往来,加强两地海关的执法互助起到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经过一年试用过渡,并在广泛征求运输业界、现场海关意见的基础上,现对《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对两地陆路货运车辆启用修订完善后的《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进行申报。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对两地陆路货运空车启用一式两联空车专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进行申报。
三、启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可获取运输车辆的车牌、车架和集装箱号码等申报信息,进出境运输车辆的拖头、拖架和集装箱不需要“捆绑”运输。
四、考虑到部分运输企业仍剩有2004年试用版《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为避免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决定将2004年试用版《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延长使用至2005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准予使用。
五、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来往内地与香港之间货运车辆(含空车),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载货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载货清单》进行申报。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