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5年第21号公告
颁布时间:2005-05-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根据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8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5月3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税则号列:48041100、48043100、48044100、48045100、48052400、4805250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附件1.
二、税号48041100、48043100、48044100、48045100、48052400、48052500项下的以下产品不在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范围内:每平方米小于115克或者大于360克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普通箱纸板,即全部采用回收(废碎)的纸或者纸板制得的浆制成的箱纸板;全部或主要用漂白的硫酸盐木浆制得的纸或者纸板,或者用染色纸或漂白的非再生浆制的纸做表层,其他层以采用回收(废碎)的纸或者纸板制得的浆制成的纸板;饱和牛皮纸。
三、凡申报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泰国、韩国或我国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泰国、韩国或我国台湾地区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现金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泰国、韩国或我国台湾地区,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等证据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比率征收保证金。
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如何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对于伪报原产国(地区)或伪造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处理,我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七、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