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号
颁布时间:2005-03-28 10:50:48.000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为配合《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核定工作,确保核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8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核定工作,确保核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透明,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税则归类总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关总署,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构成整车特征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核定工作。
第三条 整车特征国家专业核定中心(以下简称核定中心)接受海关总署委托,负责具体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整车特征的核定。
第四条 核定中心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已生产组装成整车的备案车型进行现场核定,并出具核定报告;
(二)对汽车生产企业自测不构成整车特征的结果进行简单复审或现场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
(三)对其他需要核定的车型实施核定;
(四)对企业开展自测进行指导、帮助;
(五)建立和维护进口汽车零部件整车特征核定工作数据库;
(六)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整车特征核定工作由核定中心组织专项核定小组实施。每个专项核定小组应当由3或5名汽车行业技术专家组成,汽车行业技术专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核定专家库中随机选定。
海关可派遣2-3名关税技术专家了解核定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对核定小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 核定程序
第六条 使用进口汽车零部件生产汽车的企业,应当根据《进口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整车特征的核定标准,并参照《车身本体结构名称及示意图》(附件1)、《汽车关键件或分总成税则税目表》(附件2)进行自测。
自测结果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车型公告后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自测结果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填写《整车特征复审申请报告》(附件3),随附《整车特征核定(复审)零部件明细表》(附件4)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审。
核定中心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令,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简单复审或现场复审,并出具《整车特征复审报告》(附件5)。复审结果为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复审结果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补充备案。
因进口零部件的构成发生变化引起整车特征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将有关车型作为新的车型进行备案。
第七条 汽车生产企业在备案的新车型生产组装成整车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核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整车特征核定申请表》(详见附件6);
(二)备案车型自测报告;
(三)《车型零部件采购清单》;
(四)《整车特征核定资料清单》(附件7);
(五)其它所需资料。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汽车生产企业核定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定通知,并将有关资料转核定中心。核定中心收到通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方案的制定,并将有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海关选派海关关税技术专家对专项核定小组的工作予以协助,同时将核定安排通知企业。
第九条 核定中心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新车型核定通知后,应当于1个月内完成核定工作,出具《整车特征核定报告》(详见附件8)和《整车特征核定(复审)零部件明细表》(附件4),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条 《进口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投入生产的车型的核定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进口管理办法》实施后1个月内完成自测。
(二)自测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完成自测后7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申请进行整车特征核定。
自测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填写《整车特征复审申请报告》(附件5),随附《整车特征核定(复审)零部件明细表》(附件4),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审。复审结果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复审结果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补充备案,并申请进行整车特征核定。
(三)核定中心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令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核定工作,出具《整车特征核定报告》(附件8)和《整车特征核定(复审)零部件明细表》(附件4),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复审意见和核定中心的核定结果应当及时在“整车特征汽车零部件管理网()”和“中国汽车工业信息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开会议对整车特征核定结果进行评议和监督。汽车生产企业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进行评议。参会人员主要由相关汽车生产企业代表、汽车行业技术专家和海关关税技术专家组成。评议结果认为需进行复核的,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核定中心进行复核。
复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当与原核定小组成员不同,复核小组组长不能由原核定小组成员担任。
核定中心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后对外公布。
第三章 核定标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
(一)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组装汽车的;
(二)在《进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
1. 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
2. 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
3. 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
(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本项整车特征核定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汽车总成(系统)特征:
(一)进口整套散件组装总成(系统)的;
(二)进口关键零部件或分总成组装总成(系统),其进口关键零部件或分总成达到及超过规定数量标准的(详见《进口管理办法》附件1、2);
(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总成(系统)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
第十五条 国内汽车总成(系统)生产企业生产的总成(系统)所使用的进口零部件不构成总成(系统)特征的,该总成(系统)视为国产总成(系统)。
第十六条 国内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对进口零部件(不含总成、分总成)及生产零部件用的毛坯件进行实质性加工的,所生产的配套零部件视为国产件。
第十七条 “实质性加工”的判定标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确定的实质性改变标准。
第十八条 适用进口汽车零部件实质性改变标准的原则如下:
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一)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国内对进口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仅经简单组装、切割等简单工序后改变4位税目的,不适用税则改变标准。
(二)从价百分比标准(即实质性加工比率)是指在国内对进口的中间品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达到或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进口的中间品价值)/ 工厂交货价]×100%>=30%
其中,“工厂交货价”是指零部件配套供应商交付给整车或总成(系统)生产企业的成品价格,或者整车、总成(系统)生产企业自行加工的零部件的工厂内部核算价格。
“进口的中间品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含毛坯)的价值,以其进口CIF价格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国内进行制造、加工后赋予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十九条 车身、发动机、变速器的关键件或分总成分成A类件、B类件两类。进口A类件、B类件之和达到或超过进口件总界定数量即视为构成总成(系统)特征;但是,如果进口A类件的数量达到或超过A类件界定数量亦视为构成总成(系统)特征。
从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A、B类关键件合并在一起按照总界定数量进行考核。
自2006年7月1日起,所有车型均按照区分了A、B类关键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当关键件或分总成中的进口件价格比率超过60%时,则该关键件或分总成按进口件计算。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所需零部件价格比率清单。
关键件或分总成原则上只计算到整车厂的第二级供应商。
由国内配套企业或贸易公司采购的进口零部件按进口件计算。
第二十一条 如果某车型中未含有《进口管理办法》附件1“总成(系统)界定表”中规定的功能相符的关键件或分总成,则相应地减少其总界定数量或总成(系统)数量。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全轮驱动车辆,“总成(系统)界定表”中的非驱动桥用分动器总成代替。
第二十三条 两个驱动桥及多桥车辆按照实际桥数分别判定总成特征,并相应增加整车特征总成界定数量。
第二十四条 进口比率的计算公式:
用部分进口零部件装车的,按下列公式计算进口比率:
进口比率=(进口单位产品散件总价/单位产品散件总价)×100%
其中:“单位产品”是指单台份整车或总成(系统)。
“单位产品散件总价”是指:该产品有引进或进口的原车型或总成(系统)时,以原车型或总成(系统)CKD的CIF价格计算;该产品无进口的参考车型或总成(系统)时,按照进口件价格(CIF价格)加上国内配套零件、部件价格(扣除增值税)来计算。
“进口单位产品散件总价”是指所有进口件的价格(CIF价格)总和。
总成(系统)及整车的装配费不计入单位产品散件总价。
车身的涂装、焊装的加工费用不计入车身总成的价格。
整车和总成(系统)所使用的油料、液料等不计入单位产品散件总价。已封装入成品、半成品内的油料、液料等可计入单位产品散件总价。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材料,如果最终固化为产品的一部分,其价值可以计入单位产品散件总价。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车型是指以生产厂家、品牌、发动机排量以及型号、变速箱类型为划分标准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类型。在原车型基础上增加配置导致其所用进口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应将增加配置的车型作为新的车型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现场复审结果为构成整车特征的,并且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进口汽车零部件价格等已经核实,同时复审结果满足核定报告要求的,经生产企业同意,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核定小组可凭复审结果出具核定报告,不再组织核定。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核定中心工作人员、汽车行业技术专家以及海关关税技术专家等参与核定工作、进口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条 因编造虚假资料造成自测结果不构成整车特征,复审结果构成整车特征的,属于《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如实申报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车身本体结构名称及示意图
2. 汽车关键件或分总成税则税目表
3. 整车特征复审申请表
4. 整车特征核定(复审)零部件明细表
5. 整车特征复审报告
6. 整车特征核定申请表
7. 整车特征核定资料清单
8. 整车特征核定报告
附件1:
车身本体结构名称及示意图
一、车身本体结构名称
前围——是车室内的前部构件,包括前围挡板、前风窗框、风窗支柱(A柱)、前围覆盖外板等。
前围挡板是隔绝车室与发动机、车室与外界的一个构件;
侧围——指车室侧面的部分,有分装式和整体式两种结构。在分装式结构中,侧围包括中支柱(B柱)、及门上梁等部件。
后围——是车室的后面部分,包括后围板、后支柱、后风窗框等部分。
后围板是连接地板和左右支柱并与行李舱隔开的构件。
顶盖——指车顶,有一体的,有从纵向流水槽分成三片的。顶盖侧梁因其构成门上梁,有的将顶盖侧梁归入侧围,根据具体结构和组焊的分总成而定。
车门——有旋转门、旋翼式车门、推拉式滑动门等三种。车门板件部分主要有车门外板、车门内板、车门框、铰链及门锁加强板、玻璃导轨等。
地板——指客厢与行李箱下部的地板,由地板和地板梁组成。
翼子板——指遮盖车轮的车身外板。如果为非独立件则将它归入侧围。
二、轿车车身构成示意图(略)
三、客车车身结构示意图(略)
附件2: 汽车关键件或分总成税则税目表
附件3:
整车特征复审申请表
编号:
核定类型:□复审 □核定 □复核 | |||||
备案号 | Q+4位关区编号+4位年月+3位序号 | 所在地海关 | |||
企业编号 | (工商注册号) | 企业名称 | 申请时间 | ||
车型编号 | 车型名称 | 投产日期 | |||
地址 | 邮 编 | 联系人 | |||
电子邮箱 | 电话 | 传真 | |||
领导小组办公室: 依据《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和《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的规定,申请对我公司上述车型进行核定。 所需资料附后。 申请人(签章) | |||||
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整车特征国家专业核定中心: 请你中心按《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和《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的规定, 于 年 月 日前安排核定。通知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核定报告按照规定通过网络上报。 负责人(签章) | |||||
整车特征国家专业核定中心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 核定通知已于 年 月 日收悉,我中心将在《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和《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的规定期限内完成核定工作。特此报告。 负责人(签章) |
附件4:
整车特征核定(复审)零部件明细表
表头部分:企业基本概况
备案号: | Q+4位关区编号+4位年月+3位序号 | ||
企业编号: | (工商注册号) | 企业名称: | |
地址: | 邮编: | ||
所在地海关: | |||
核定(复审)报告编号: | (70) | 核定(复审)负责人: | |
核定(复审)完成时间: | 核定(复审)结论 | (构成/不构成) | |
核定(复审)说明: | |||
车型名称: | 70(X) | 车型英文名称: | 70(X) |
标准型车型编号: | 30(X) | 选装车型编号: | 30(X) |
排气量ML: | 9(5) | 总质量KG: | 9(6) |
乘车定员: | 9(3) | 投产日期: | YYYYMMDD |
整车价格 | 9(13).9(5) | 币制 |
表体部分:零部件构成情况
序号 | 商品编号 | 零部件名称 | 本企业零部件编号 | 核定单价 | 币制 | 人民币单价 | 计量单位 | 总用量的进口成分 | 每台份用量 | 所属总成名称 | 所属该总成关键件名称 | 是否A/B件 | 采购类型(自营进口件/其他进口件/国产配套件/企业自制件) | 供应厂商名称 | 实质性加工比例 | 实质性加工是否引起税号改变 | |
占本总成(系统)比例(%) | 占整车比例(%) | ||||||||||||||||
1 | X(30) | 9(3).9(9) | 9(3).9(9) | 9(9).9(9) | X(30) | X(30) | (选择) | X(70) | 9(9).9(9) | Y/N | |||||||
2 |
注:核定中心需对构成总成特征其他进口件/国产配套件/企业自制件中进口件的价格详细列明。
附件5:
整车特征复审报告
编号:
通知编号 | 复审时间 | 复审地点 | |||
备案号 | Q+4位关区编号+4位年月+3位序号 | 所在地海关 | |||
企业编号 | (工商注册号) | 企业名称 | 申请时间 | ||
车型编号 | 车型名称 | 投产日期 | |||
领导小组办公室: 依据《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和《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的规定,我中心已对上述车型完成复审。复审结果如下: 1.总成总数为 个,其中,进口总成共 个,分别为: □车身(含驾驶室)总成 □发动机总成 2.进口比率: % 依据《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 □(二) □(三)项,判定该车型于 年 月 日 □构成整车特征 □不构成整车特征 附:整车特征核定零部件明细表 核定中心负责人(签章) 复审小组组长(签章) 复审小组成员(签章) |
附件6:
整车特征核定申请表
编号:
核定类型: □复审 □核定 □复核 | |||||
备案号 | Q+4位关区编号+4位年月+3位序号 | 所在地海关 | |||
企业编号 | (工商注册号) | 企业名称 | 申请时间 | ||
车型编号 | 车型名称 | 投产日期 | |||
地 址 | 邮 编 | 联系人 | |||
电子邮箱 | 电 话 | 传 真 | |||
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人(签章) | |||||
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整车特征国家专业核定中心: 负责人(签章) | |||||
整车特征国家专业核定中心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 核定通知已于 年 月 日收悉,我中心将在《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和《进口汽车零部件整车特征核定规则》的规定期限内完成核定工作。 特此报告。 负责人(签章) |
附件7:
整车特征核定资料清单
一、产品情况与生产概况
产品系列品种、产品主要结构及技术参数、生产纲领、目前装车批量、生产条件概况、本地化计划等。
二、八大总成(系统)与关键件(分总成)进口及本地采购统计表
进口关键件统计表
总成名称 | 进口关键件(分总成)名称 |
本地采购(含自制)比例统计表
关键件名称 | 本地采购占该关键件的比例 | 其中进口占该关键件的比例 | 国内配套企业名称 |
注:车身和驱动桥、非驱动桥应按照《进口管理办法》附件1“总成(系统)界定表”中M1、M2、M3、N类分别对应的关键件或分总成分别填写。如总成数量增加的话,请另附页填写。
三、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时间节点及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构成整车特征时的进口件海关报关单、申请不构成整车特征时间节点的进口件海关报关单、进口件清单以及减少订货合同或清单等。
四、本地采购的主要零部件配套生产企业的材料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邮编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配套产品及数量 | |
1 | |||||||||
2 | |||||||||
3 | |||||||||
4 |
注:① 本表为占整车比例在0.1%以上的本地采购零部件配套生产企业的名录;
② 企业名称按拼音排序;
③ 根据核定中心的核查安排,被抽查的配套企业还应另行提供主要生产设备清单、生产工艺流程、进口件报关单、供货合同及供货数量等。
附件8:
整车特征核定报告
编号:
通知编号 | 复审时间 | 复审地点 | |||
备案号 | Q+4位关区编号+4位年月+3位序号 | 所在地海关 | |||
企业编号 | (工商注册号) | 企业名称 | 申请时间 | ||
车型编号 | 车型名称 | 投产日期 | |||
领导小组办公室: 依据《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和《进口汽车零部件整车特征核定规则》的规定,我中心已对上述车型完成核定。核定结果如下: 1.总成总数为 个,其中,进口总成共 个,分别为: □车身(含驾驶室)总成 □发动机总成 2.进口比率: % 依据《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 □(二) □(三)项,判定该车型于 年 月 日 □构成整车特征 □不构成整车特征 附:整车特征核定零部件明细表 整车特征核定零部件审查表 核定中心负责人(签章) 核定小组组长(签章) 核定小组成员(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