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计字[1981]第427号
颁布时间:1981-11-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制度, 根据会计、出纳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 总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稽核制度发给你行,请转知所属行、处研究试行,并通知如下:
一、 建立稽核制度目的是促进全行人员树立制度观念,提高工作质量,加强基层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行必须加强领导,抓好这项工作。
二、稽核制度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开始试行。各级行应按稽核制度规定的条件,抓紧配备稽核员。如因干部条件,一时不能配齐稽核员,也应先配备一两名骨干以老带新,把稽核工作先开展起来。
三、各分行在试行稽核制度时,可根据辖内具体情况,对稽核事项做出具体补充规定。各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修改意见,请各分行收集整理报总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制度(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计、政策、法令和银行、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 充分发挥会计、出纳部门的职能作用, 更好地为实现四化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为了有效地进行稽核工作,目前先在县(市)支行(包括办事处,下同)的会计部门设专职稽核员, 负责稽核辅导基层处、 所(包括营业部、室,下同)社认真执行会计、出纳基本制度,提高工作质量,维护资金财产安全。
第三条 各级行的行长要加强对稽核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召开行务会议听取稽核工作情况的综合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稽核工作的重点。要保障稽核员的相对稳定,关心和帮助稽核员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行行长和会计负责人对本行稽核工作的开展应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级行对稽核员的工作要认真考核。凡能按时完成稽核任务,使基层处、所、社会计、出纳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查出纠正;工作经验及时得到推广,对稽核工作作出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如果稽核员工作不认真或者无故不稽核,使基层处、所、社会计、 出纳工作中较明显的问题未及时发现, 应视具体情况追究其稽核不力和失职之责。
第五条 各受稽核行、处、所、社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对稽核员的工作,应主动协助,积极配合支持其履行稽核职责。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借故刁难、阻挠。否则对刁难、阻挠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稽核员的配备和条件
第六条 各县(市)支行应按其辖属处、所、社多少,地域幅员的大小和交通情况等配备相适应名额的专职稽核员(编制在会计部门)。一般应按每五至七个基层处、所、社配备一名稽核员(按区设所的可酌情增加人数、 不满五个所社的配备二名), 分片对基层处、所、社的会计、出纳工作进行巡回稽核、辅导。
第七条 各行的专职稽核员必须由政治思想好、 作风正派、 能坚持原则、懂得政策和业务、熟悉会计、出纳工作能独立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为了便于稽核员履行职责,稽核员的任、免、调动须报经上一级行批准。任职时由批准行发给稽核证(格式由分行规定),离职时交回稽核证由原发证行注销存档。
三、稽核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稽核员的职责是全面稽核辖内行、处、所、社的会计、 出纳工作, 主要内容有:
(一) 贯彻执行金融工作的方针、 政策、 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上级行的有关工作指示。
(二) 贯彻执行会计基本制度各项规定, 如有帐有据、 帐折见面、当时记帐、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核对、坚持复核等原则。基层处、所、社贯彻会计、出纳双人临柜,交叉复核等规定。
(三) 贯彻执行出纳制度各项规定如钱帐分管、复点复核制度、库款交接制度、帐款核对、查库制度以及“四双”规定等。
检查出纳库房和保险柜的安全坚固情况;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如联防组织、武器弹药管理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 审查各项帐务处理是否正确及时;检查库存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及空白重要凭证是否相符。
(五) 检查对单位收付的款项,是否符合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的规定。
(六) 审查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各种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和利差补贴以及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损失款项支出、出纳短款支出和结算赔偿支出是否手续齐全、按规定权限经过批准;
国拨、自筹和零星基建是否按规定办事,各项费用是否执行上级批准的计划和开支标准,有无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否被挤占和挪用等情况。
(七) 审查暂收款项、暂付款项和业务备用金等过渡性资金收付是否符合规定。(八) 协助基层行、处、所、社总结会计、出纳工作经验,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条 为了保障稽核员履行职责,赋予他们下列工作权限:
(一) 有权检查辖内各行、处、所、社全部会计、出纳工作。根据稽核工作需要,有权调阅除密押以外的所有会计、 出纳工作有关文件; 查阅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有关档案、资料。
(二) 有权检查辖内各行、处、所、社的库存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以及各种业务印章密押等的使用保管情况。
(三) 有权要求受稽核行、社有关部门和人员就稽核事项,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口头或书面说明。
(四) 有权对违反政策、制度和会计核算原则的事项,加以纠正,并督促受稽核的行、处、所、社采取措施,限期解决,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派出行报告,会同监察部门研究处理。
(五) 如发现的问题涉及其他单位人员时,有权要求受稽核行、处、所、社派人到有关单位调查核对。如涉及外埠单位人员时,应请示派出行后办理。
(六) 各行稽核员应参加对辖内有关会计出纳工作的部署和对基层单位会计出纳人员的考核评选, 奖惩等事项的研究, 对不具备会计、出纳条件和不适宜担任会计、出纳工作的,有权建议调离。
四、稽核员工作守则
第十一条 稽核员必须遵守下列各条:
(一) 必须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政治、 业务,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二) 必须大公无私、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夸大或缩小事实。不得徇情包庇,隐匿不报;不得挟嫌报复, 打击诬陷。
(三) 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在稽核中对有关国家机密和稽核中的秘密事项,均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四) 必须依靠当地行、社的领导和群众,待人要谦虚谨慎,工作要认真负责。已稽核过的事项,要保证质量,经得起再稽核。
五、工作方法和报告
第十二条 稽核员应根据会计出纳工作安排的要求,结合负责地区行、处、所、社的不同情况,订出稽核次序、时间,确定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以及抽查比例等等,编制稽核计划经会计、出纳主管人审定后,按计划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稽核员应按稽核计划对负责地区各行、处、所、 社每季要巡回稽核辅导一遍,对确定为重点稽核的行、处、所、社或项目中有疑义的帐务,必须彻底进行帐务勾对或内外核对。对错帐应组织、督促经办员查清。
第十四条 稽核员经手稽核过的会计、出纳工作事项,凡属正确无误的,应分别在有关帐簿最后余额旁盖章, 或在帐、表空白处盖章,以明责任。凡属有疑问的事项, 应先认真核对,查明情况后,在原件上批注或另作记录,以便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稽核员对每一个受稽核行、处、所、社前后稽核的时间要衔接,不得间断。对每一次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要落实到部门或个人, 限期完成。 下一次稽核时,要复查其是否贯彻执行,效果如何。
第十六条 稽核员应接受稽核行、处、所、 社分户建立稽核辅导记录。 每稽核完一个行、处、所、社应写出会计、出纳工作稽核报告(格式由分行规定)一式三份,由受稽核行、处、所、社领导和会计、出纳主管人员共同签章后,一份交受稽核行、处、所、社,一份报派出行,另一份由稽核员留存,备下一次稽核复查时使用。
第十七条 对受稽核行、处、所、社的会计、出纳工作,有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事项和其他问题, 应在报告中指出并按有关规定提出改进意见, 受稽核行、处、所、社应即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如对稽核报告有不同意见,可在报告上批注盖章或另附书面材料,由派出行复议决定。
第十八条 派出行接到稽核报告后,应认真审查。对受稽核行、处、所、社提出的不同意见及书面材料,应及时研究,作出肯定或修改意见,以书面通知受稽核行、处、所、社据以执行并同时通知稽核员。
会计出纳工作稽核报告,由会计部门归档存案。该报告的内容作为会计、出纳人员和会计、出纳工作质量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各支行应根据各稽核员稽核报告, 按季综合一次全辖会计、 出纳工作稽核报告,逐级综合上报分行;分行每半年一次综合全辖稽核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总行。对重大问题,应随时作出专题报告,逐级上报总行。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稽核制度由总行制定,实施细则由各分行拟订,各行应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修改意见,应报请批准修订后才变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