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5-03-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为了更好地利用在国外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外资,防止在一个国外债券市场出现国内几个单位同时竞相发行债券的现象,今后在国外发行债券,必须坚持统一对外的原则。为此,国务院指定我行为办理此项事务的归口部门。现将对外发行债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发行外币债券要根据我国的需要和国际债券市场的条件,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目前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已在国外发行债券,资信较好,是主要的发行渠道。其他单位需要向外发债筹资,一般可委托这两个金融机构办理。如必须直接对外发行债券,应由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国外承认的金融机构担保。但需事先征得担保的金融机构同意,不得先对外谈判,后找金融机构担保。
二、凡申请对外发行债券的单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申请书并抄送担保金融机构。其内容应包括: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用款计划和偿还计划;
3.用于基建部分纳入国家计划的证明文件;
4.国内人民币配套资金和物资落实情况;
5.发行债券单位的基本状况和财务状况。
中国人民银行在征求担保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金额在五千万美元以上的,报请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