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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废止]

[88]财政农税8号

颁布时间:1988-05-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为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国务院授权财政部门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现对银行扣缴拖欠税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扣缴拖欠税款是维护国家税收严肃性所必需的重要手段。各银行要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拖欠税款屡催不缴的,应将拖欠税款依法扣缴入库,积极支持和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征税。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拖欠税款,经屡催无效的,主管耕地占用税的财政部门可以开具扣缴税款通知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自定),通知其开户银行(含银行办事处、营业所,下同)扣缴应缴税款。各银行在接到正式书面扣缴税款通知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国家规定的扣款顺序,从其存款帐户中扣缴。各银行扣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要及时缴入国库。

  三、纳税人对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有异议的,由财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①的有关条款处理,开户银行不承担责任。

  ①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1986年10月-1987年12月)第153-155页。No.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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