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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并实行储蓄存款保值的通知

银发[1993]185号

颁布时间:1993-06-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今年五月十五日银行存、贷款利率的提高,对稳定储蓄、稳定货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通货膨胀的压力仍然较大,为了保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加强控制通货膨胀的力度,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再次提高存、贷款利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1.35个百分点(详见附件一)。

  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活期存款由年利率2.16%上调到3.15%,提高0.99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八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1.72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的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也相应上调。

  单位协定存款、单位和个人的通知存款利率上调幅度,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

  利率调整日以后对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按调整后利率水平执行,九个月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年利率为9.99%。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的最高上浮幅度为5%,是否需要上浮,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决定。

  保险公司的财产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款年利率由7.56%上调到9.18%。

  公司、企业债券及其他任何形式集资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水平。

  二、提高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1.38个百分点(详见附件二)。

  (一)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9.36%上调为10.98%;六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8.82%上调为9.00%。

  (二)技术改造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9.18%上调为10.98%;基本建设贷款各档次利率也分别上调。

  (三)特种贷款年利率最高限由现行的11.25%上调为13.176%;已向社会发行的金融债券、发放的特种贷款,其利率水平按原规定执行。

  (四)拆借资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3.176%。

  (五)委托贷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最高限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六)人民银行发放的地方经济开发贷款、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的利率,根据其用途(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和期限执行调整后的法定贷款利率。

  三、居民购房的存款利率要低于同档次储蓄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可在同档次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加1.8个百分点。居民购房的存、贷款利率期限、利率档次,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自行确定。单位暂存银行的建设商品房的存款,六个月以下的按活期存款利率执行;六个月以上的存款最高限按提利率9.18%执行。建房贷款的年利率最高不能超过10.98%。各地房改基金管理部门存入的房改建房基金存款利率,仍按年利率3.6%执行。

  四、各项优惠贷款利率水平相应上调(详见附件四),其利差补贴标准和办法不变。

  对国家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等十三个行业基本建设贷款利率相应上调,仍实行差别利率(详见附件五)。

  五、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相应上调(详见附件三)。

  六、浮动利率幅度和范围。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可在现行利率基础上上浮20%或下浮10%,具体如何掌握,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结合当地情况自行确定;城市信用社上浮幅度为30%,农村信用社为60%,超过此幅度,需报省人民银行批准。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农村信用社除外),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许上浮。

  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欠交准备金由原定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收利息改为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对有意不交足准备金或拖延上缴时间的,由原定的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改为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八、由于五月十五日利率调整与本次利率调整间隔较近,为了保护储户利益和减少群众办理转存手续的负担,本次利率调整后,银行对今年三月一日至本次利率调整日之前已存入银行的一年期以上的个人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予以自动转存,即:

  (一)三月一日以后存入的(包括五月十五日以后已经办理过转存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在原存期内,从存单开户日至此次利率调整日一律按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3.15%计息,利率调整日至原存单到期日按此次调整后的原存单期限档次存款利率计息。

  (二)实行该办法以后,原定期存单的期限不作延长。

  (三)该办法只适用于此次利率调整,以后再遇利率调整时,办法另行规定。

  九、对城乡居民三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实行保值,具体规定详见附件六。

  十、调整利率的出台时间。各项存、贷款利率调整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一日起执行。

  十一、各级人民银行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各专业银行迅速做好利率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利率调整按时执行。在人民银行总行未公布之前,必须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届时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对外公布。公布后,各地人民银行要组织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抓好宣传解释和调查研究工作。对利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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