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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工银发[1994]168号

颁布时间:1994-09-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银发〔1994〕38号)中的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资本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资本管理,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是我行资金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行逐步向国有商业银行过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本办法下发后,各行要认真研究和组织实施。

  二、各行要结合清产核资工作,对现有实收资本按构成逐项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准确核定实收资本实有数额,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各行要特别注意防止资产流失问题,清理检查中发现的帐外资产。如帐外的投资及未入帐、未收回的投资收益,由我行支持开办而未界定产权的信用社、代办所、联办所等,要及时进行产权界定,以维护我行资产的完整、安全及应享有的权益。

  三、各行要根据规定保证实收资本和其它权益的安全、完整与增值。

  四、各行要根据总行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资本管理实施办法,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五、各行在试行本办法中,遇到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以便改进、完善。

  附:

中国工商银行资本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行资本管理,充分发挥资本效能,不断增强我行资金实力和承担风险能力,根据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银发〔1994〕3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商银行是一级法人的国有专业银行,所占有、使用的资本和资本积累是国家的资金及应享有的权益。因此,明确我行资本产权关系,落实各级行经营责权利,切实加强资本管理,不仅是国家对其投入资金及保值增值行使所有权管理的要求,也是我行深化改革,开拓业务,逐步向国有商业银行过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二、资本的构成

  全行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

  (一)核心资本

  1.实收资本。指企业所有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金。目前,工商银行实收资本是国家资本金。

  2.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及接受损赠的财产等。

  3.盈余公积。指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目前。工商银行只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4.未分配利润。指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二)附属资本

  1.呆帐准备金。指按年初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的专项补偿基金,用以弥补贷款的呆帐损失。

  2.坏帐准备金。指按年末应收利息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用于核销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

  三、资本的管理原则

  资本的管理原则是:集中管理,统一支配,授予经营,保值增值。

  四、实收资本的管理

  (一)实收资本由总行集中管理,统一支配,可视业务需要部分拨付分行,授予其经管。

  (二)各分行在本办法前已经占用的实收资本,表现为总行授予分行经管的资本,其处分权在总行。对县(市)级行不得核拨资本金。

  (三)各分行在总行核拨的资本金,只能用于参加本行信贷资金营运。

  (四)各级行对实收资本应严格按照规定确保其安全完整。非经总行批准,实收资本余额不得随意增减。

  按照资本金保全原则,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益以及计提折旧,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增减实收资本;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相抵后的净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不增减实收资本。

  (五)外汇资本金是人民币实收资本的备抵部分。各分行经人行批准新开设国际业务机构,需将人民币资本金转换为外汇资本金,或自行增补外汇资本金时,必须向总行提出申请,经资金计划部与国际业务部研究,报行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各行开办国际业务所需外汇资本金由分行自己解决,总行不再拨给。

  (六)各级行(包括总行主办项目部门、省级分行)未经总行审批,不得自行办理投资业务。有关资本投资管理按《中国工商银行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五、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的管理

  (一)资本公积为资本升值所表现出来的盈余,总行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并列为核心资本集中管理。

  (二)盈余公积金的支配权在总行。由总行按照规定,分别核定各分行的提取比率,统筹安排。

  各分行在总行核定的比例内,可统筹安排辖内盈余公积中公益金部分的使用和分配。

  当全行法定盈余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的25%时,其超过部分由总行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六、呆、坏帐准备金的管理

  (一)各级行应在规定的提取率内足额提取呆帐、坏帐准备金,并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清理核销呆帐、坏帐。

  (二)各级分支行无权批准对客户减免贷款本息。

  七、分配利润的管理

  当年利润和未分配利润是属于总行所有者权益,由总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配。

  (一)各分行当年实现利润按规定每季计划应交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收益已交纳所得税应从利润中剔除),关于季后10日内将应交税金上划总行,不得占用。

  (二)各分行公益金由总行统一计算分配,亏损行不分配公益金。

  (三)各分行年终利润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上缴,由总行统一清算分配。

  八、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全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按财政部、人民银行规定,全行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30%。因此,总行对全行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平衡比例,防止流失。

  (二)在总行核定的比例之内,各分行凡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必须上报总行批准后,才可进行。

  (三)各级行不得超过总行核定的比例购置、建造固定资产。

  (四)各分行对辖内固定资产有使用权,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报告制度。

  (五)各级行在从事经济活动中,不得以占用的固定资产做抵押。未经总行批准,不得以固定资产形式对外投资。

  (六)各分行要按规定的计提折旧范围和方法按季(月)计提折旧及计算固定资产净残值。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九、资本管理部门

  (一)总行资金计划部负责全行参加信贷资金营运的资本,即外汇资本金、投资及新设机构、开办合资银行所需资本金的管理。

  (二)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全行资本的核算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及审批权限提取、分配、使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含公益金),未分配利润,呆、坏帐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等。

  十、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总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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