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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

沪税外[2000]169号

颁布时间:2000-1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直属四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市局统一印制。该《申请表》一式三份,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一份留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留开户银行,一份由开户银行退申请人留存。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按国税发(1999)180号规定、由银行转报的《申请表》后,应及时审核相关的内容,审核无误后予以盖章认可,并在“审核意见”栏中注明《申请表》的有效期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申请表》进行编号的专项档案管理。

  三、在《申请表》或居民身份证明有效期内,外籍居民个人需在异地储蓄机构开户存款的,可凭原受理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或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向原受理税务机关办理确认手续。原受理税务机关应即予审核,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的复印件或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上加盖审核章。外籍居民个人凭经盖章的复印件向异地储蓄机构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税务机关对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审核确认资料,应做好编号和专项档案管理等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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