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4-10-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已变更)
为了做好证券争议的仲裁工作,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贯彻《仲裁法》和拟定证券仲裁员名单等事项进行了协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指定的证券争议的仲裁机构,受理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证券争议目前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和深圳分会不受理证券争议。但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证券争议后,可以视情况决定在与争议事项最密切联系的地点进行调查或开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针对证券争议仲裁工作的特殊性,制定有关证券争议仲裁的特别规定,以补充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可以视证券争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有关仲裁期限予以缩短。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证券仲裁员名单已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通过。名单如下:
王生长 王家福 王益民 王 健 王晓川 王静安
龙 涛 卢 松 江 平 朱祺珩 孙效良 何 斐
汪建熙 李 方 李适时 李 玲 李晓雪 杨志华
沈四宝 沈达明 张 宁 张云东 张宏久 张新文
陈大刚 费宗伟 袁建国 顾功耘 徐东根 徐 杰
徐 明 徐 炳 徐鹤皋 高西庆 高 坚 高隼来
桂敏杰 郭 峰 唐 明 黄丹涵 黄雄坤 史美伦
曹欣光 戚天常 谢怀轼 董世忠 程德钧 管金生
管维利 邓国桢 何 蓉 何美欢 张建利 狄克斯
莫 石 诸立力 梁定邦 梁锦松 柯 恩 何大卫
彭 德 顾希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