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罚字[1999]32号
颁布时间:1999-10-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违反证券法规问题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1995年9月至1996年5月,广发公司担任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田公司")股票发行主承销商,在参与编制蓝田公司招股说明书过程中,没有按照勤勉尽职原则对招股说明书内容进行全面、认真核查,未能发现和指出蓝田公司虚增1995年巨额银行存款、隐瞒内部职工股托管后又上柜交易等问题,致使招股说明书上述内容表述虚假。
二、处罚决定广发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的行为。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广发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公司处以警告;
(二)没收非法所得266万元并罚款50万元;
(三)对主要责任人罗永刚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广发公司和罗永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账号26100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将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
广发公司和罗永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