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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罚字[1999]21号

颁布时间:1999-09-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蔚深证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为客户股票交易提供融资1997年6月17日,蔚深证券向梁卫星等4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2400万元,获取利息344.70万元;1997年5月9日,蔚深证券向赣南银发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融资2000万元用于认购新股和买卖股票,获取利息110.18万元。

  1998年4月蔚深证券黄岗营业部向客户透支1700万元,获取利息31.1万元;1998年5月蔚深证券振华营业部向客户透支1800万元,获取利息74万元。

  蔚深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八)项所述的行为。

  (二)挪用客户保证金蔚深证券从成立起至今,一直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问题,1999年2月28日挪用客户保证金3.2亿元,用于购置房地产、包销配股余额和代蔚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债务。

  蔚深证券的上述行为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第(六)项近述的行为。

  (三)从业人员熊秉权个人买卖股票蔚深证券董事长熊秉权于1996年12月4日以本人名义开立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股东账户,投入资金562500.00元用于股票买卖,共获利189264.20元。

  熊秉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

  1.对蔚深证券处以警告并罚款50万元、没收违规收入559.98万元;

  2.没收熊秉权违规收入189264.20元并罚款3万元,建议蔚深证券董事会免去熊秉权董事长职务;

  3.对蔚深证券代总裁肖世优处以警告;

  4.责令蔚深证券于9月30日前收回代蔚深投资公司偿还债务被挪用的客户保证金。

  上述机构和个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账号261004469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备案。上述机构和个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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