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发[2000]76号
颁布时间:2002-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公司编制财务报表附注,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在主要会计政策中披露如下内容:
(一)买入返售证券的计价方法和收益确认方法;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四)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五)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六)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七)总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八)各类保费业务收入采用的确认方法。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在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披露如下内容:
(一)按下列格式披露短期投资:
项 目 |
期初数 |
期末数 | ||
投资金额 |
减值准备 |
投资金额 |
减值准备 | |
国债投资 | ||||
金融债券投资 | ||||
企业债券投资 | ||||
证券基金投资 | ||||
其 他 | ||||
合 计 |
按投资总额计提跌价准备的,可不分类列示跌价准备数额。上述投资有市价的,应披露报表日市价总额及资料来源(若报表截止日是法定公休日,应披露报表截止日最近一个交易日市价,下同)。
(二)分境内、境外同业列示拆出资金的期初数与期末数。
(三)按下列要求披露应收保费:
1、按帐龄分类的应收保费
帐 龄 |
期 初 数 |
期 末 数 | ||||
金额 |
比例 |
坏帐准备 |
金额 |
比例 |
坏帐准备 | |
合计 |
2、按险种分类的应收保费
险种 |
期 初 数 |
期 末 数 | ||||
金额 |
比例 |
坏帐准备 |
金额 |
比例 |
坏帐准备 | |
合计 |
应收保费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在本项目注释中说明。
(四)按分保公司、帐龄披露应收分保帐款期初数与期末数。
应收分保帐款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在本项目注释中说明。
(五)按类别、期限披露买入返售证券期初数与期末数。
(六)按下列格式披露投资额列前十位的长期股权投资:
被投资 单位 |
期 初 数 | 期 末 数 | ||||
帐面价值 |
减值准备 |
所占股 |
帐面价值 |
减值准备 |
所占股 | |
合计 |
上述投资有市价的,应披露报表日市价及资料来源。
(七)按下列格式披露长期债券投资:
债券种类 |
面 值 |
应计 |
未摊销的 折价及溢价 |
合 计 |
年利率 |
减值准备 | ||
国 债 | 上 市 | 期初数 | ||||||
期末数 | ||||||||
非上市 | 期初数 | |||||||
期末数 | ||||||||
其他债券 | 上 市 | 期初数 | ||||||
期末数 | ||||||||
非上市 | 期初数 | |||||||
期末数 | ||||||||
合 计 | 期初数 | |||||||
期末数 | ||||||||
减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 | 期初数 | |||||||
期末数 | ||||||||
长期债券投资 | 期初数 | |||||||
期末数 |
(八)按下列格式披露待处理抵债物资和其他长期资产:
类别 | 期初数 | 期末数 | ||
帐面价值 |
减值准备 |
帐面价值 |
减值准备 | |
合计 |
上述资产有市价的,应披露报表日市价及资料来源。
(九)披露境内、境外同业拆入资金期初数与期末数。
(十)披露未逾期其他应付款期初数与期末数,并按下列格式披露逾期其他应付款:
类 |
逾 期 时 间 |
期 初 数 |
期 末 数 |
小计 |
|||
类 |
逾 期 时 间 |
期 初 数 |
期 末 数 |
小计 |
|||
合计 |
(十一)披露未逾期应付保户利差的期初数与期末数,并按下列格式披露逾期应付保户利差:
逾 期 时 间 |
期 初 数 |
期 末 数 |
合计 |
(十二)按类别、期限披露卖出回购证券款期初数与期末数。
(十三)按如下格式披露未决赔款准备金:
期 初 提 存 数 |
前期未决、本期已决赔款准备金转回数 |
期 末 提 存 数 |
(十四)按如下格式披露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类别 |
期初提存数 | 期末提存数 |
合 计 |
(十五)按如下格式披露长期责任准备金:
类 别 |
期初提 |
本期已到结算损益年度业务转回数 |
期 末 提 存 数 | |
前期业务提存数 |
本期新增业务提存数 | |||
合 计 |
(十六)按如下格式披露寿险责任准备金:
类 别 |
期初 |
期 末 提 存 数 | |
前期业务提存数 |
本期新增业务提存数 | ||
合 计 |
(十七)按如下格式披露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类别 |
期初 |
期 末 提 存 数 | |
前期业务提存数 |
本期新增业务提存数 | ||
合计 |
(十八)披露独立承保业务、共保业务的保费收入;有异地承保业务的,披露异地承保业务的保费收入。
人身保险公司还应披露团体保险、个人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十九)披露与追偿款收入相关的赔款事故发生时间等重要事项。
(二十)披露法定分保业务、非法定分保业务的分出保费、分保费用支出。
(二十一)按下列格式披露投资收益:
项目内容 |
债券投资收益 |
股权投资收益(成本法) |
股权投资收益(权益法) |
股权转让收益 |
其他投资收益 |
合 计 |
短期投资 | ||||||
长期投资 | ||||||
上年度合计 | ||||||
短期投资 | ||||||
长期投资 | ||||||
本年度合计 |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按业务类别(如原保险、再保险业务)、业务所在地理区域等披露保费收入的来源情况。
6、保险公司应按以下格式披露偿付能力的有关情况:
帐面资产 |
实际资产 |
帐面负债 |
实际负债 | ||
流动性项目 |
期初数 | ||||
期末数 | |||||
非流动性项目 |
期初数 | ||||
期末数 | |||||
合计 |
期初数 | ||||
期末数 | |||||
实际偿付能力 |
期初数 | ||||
期末数 |
第七条 保险公司如存在尚未收回的贷款,应按《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二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对此编制相应的财务报表附注。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