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四[1997]24号
颁布时间:1997-08-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财税第五分局: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四(1997)23号]的规定和近几年来本市行政区域调整变化对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将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管适用的区域(范围)划定为以下五类经营级差地区:
A级:黄浦区,卢湾区,静安区,南市区;
B级: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的吴淞、泗塘地区,浦东新区的原黄浦、南市、杨浦三区划入的地区;
C级:老郊县中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心镇所在地地区,闵行区的原闵行地区,金山石化地区;
D级:老郊县中经批准的建制镇所在地地区;
E级:老郊县中其他农村地区。
本通知从1997年9月l日起执行。
原市局下发《关于划定本市个体经营征税适用的地区级差的通知》[沪国税四(1995)7]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