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险便字[1981]88号
颁布时间:1981-11-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
你局桂劳险字〔1981〕27号函收到。我局(81)劳险便字80号文的含义是,学徒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应当与固定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同样处理。即:
可以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生活费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生活费的百分之八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学徒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还可享受与固定工退休后同样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