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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受劳动教养处分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劳险便字[1981]87号

颁布时间:1981-1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

江西省劳动局:

  关于职工受劳动教养处分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职工受劳动教养处分,其解除劳动教养后的工龄计算问题,仍按(63)中劳配字第537号文的答复办理。即:受劳动教养处分的人员(原系职工)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其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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