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险字[1981]4号
颁布时间:1981-03-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
邮电部劳动工资局:
你局(1981)劳资字13号函收到。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规定,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我们认为,一九七九年以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也应按此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