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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2-0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积极开展保险业务,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安定人民生活,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都是有利的。同时,也是积聚建设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是国民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并给予大力支持,帮助解决业务开展中的一些实际困难。保险工作涉及企业和群众的经济利益,政策性很强。开展保险业务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各级保险公司要加强调查研究,搞好专业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要注意经常总结经验,使我国的保险事业有一个大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

  自从1979年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截至1981年10月止,除西藏外,已在28个省、市、自治区的大中城市和少数县,建立保险专业机构477个,银行代理处803个,现有保险专业人员5700余人。恢复和办理了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汽车保险等业务,共承保企业近10万个、家庭90余万户、汽车13万辆,获得经济保障的财产总值达2000亿元,其中国营企业财产为1935亿元,约占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23%。到今年10月底,共支付赔款14800余万元,占这个期间保险费收入的46.8%。1981年承保的业务,由于大多数保险责任要到1982年底才能终止,所以赔款情况尚难估计。

  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的情况看,取得的经济效益是很好的,主要表现在:

  一是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也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今年夏季,四川、辽宁、陕西、福建、黑龙江、江苏、广西、上海等地洪水成灾,保险公司对参加保险的受灾企业2500余户、受灾家庭800余户,支付了赔款约10700余万元,仅四川一省支付的赔款就达7732万元。四川省内江地区有一大型棉纺厂被淹,损失严重,保险公司及时支付赔款345万元,使这个厂在灾后40天就恢复了生产。而许多没有参加保险的企业,由于得不到赔款,灾后困难很大。1980年12月,福州市滨江路大火,烧毁290户居民的财产,其中参加保险的28户居民,都得到了1000元以上的赔款。重庆市有一名工人,今年年初将4间房屋保了险,交付5元钱保险费,7月中旬房屋被洪水冲垮,她拿到了赔款2500余元,逢人便说:“保险公司真保险!”四川省委领导同志很赞赏保险公司在这次抗洪救灾中所起的作用,说“保险不是救济,却起了很大的救济作用”。

  二是办保险可以促进防灾、防损工作。保险公司作为企业经营,是否能经常保持足够的经济补偿力量,要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为前提,必然把防止灾害、减少损失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一年多来,保险公司在配合消防、防汛等部门进行防灾宣传防灾检查,以及参加受灾物资的抢救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河北省保险公司1981年上半年在全省范围内检查了1737个企业,提出防灾建议2937条,经过采取有效措施,使90%的隐患得到消除。河南开封市皮鞋厂的锅炉房和简易仓库,都紧挨着汽油库,很容易酿成火灾,经保险公司提出建议后,厂方将汽油库迁到安全的地方。江西景德镇新华瓷厂去年5月发生大火,事后保险公司协同该厂从火灾现场中拣出价值4万余元的有用物资,使商品损失率显著下降。所有这些,都减少了社会财富的损失。

  三是办保险可以作为积聚资金的一条重要渠道。目前,我国国内保险虽然业务量还小,但它积聚的资金已有三、四亿元用于经济建设。今后随着保险业务的广泛开展,除了国营企业外,来自集体和个人的保险费,更具有积累资金、回笼货币的实际意义。尤其是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其保险日积月累,可以集腋成裘。 我国有10亿人口,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发展,人身保险所提供的资金将是十分可观的。

  实践证明,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内保险的决定是正确的,两年来,许多地方在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业务的发展还很不平衡。辽宁、上海、江苏、山东、河北、四川等省、市业务发展较快,而有些省、市、自治区则发展较慢。就企业财产保险而言,中央企业发展参加保险的还不到5%。以四川省为例,1981年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7000万元中,中央企业所得赔款仅30万元,只占0.4%。为了加快发展国内保险业务,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经济补偿制度,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将国内保险的方针确定为:积极开展业务,积聚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防止灾害损失,增进社会福利,我国社会福利,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议服务。在开展业务中,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要在巩固和发展国营企业财产保险的同时,积极开展货物运输保险、汽车保险、船舶保险、渔船保险等业务。积极办理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的财产保险和面向广大群众的家庭财产保险,在条件具备的城市和矿区,有计划地重点办理简易人身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等业务。对属于社会保险性质的职工福利保险、养老金保险等业务,要根据需要与可能,通过试点,总结经验,稳步推广。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保险工作如何为八亿农民服务,是必须予以重视的一个新课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落实农村政策的需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做好准备,逐步试办农村财产保险、牲畜保险等业务。

  第二,坚持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和自愿的原则。保险是为发展国民经济、安定人民生活服务的,参加保险的企业和群众一旦发生灾害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要求,给予经济补偿。要进一步配合主管部门和消防等有关单位,切实做好防灾的督促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一切企业和个人是否参加保险,除国家法令另有规定和订立经济合同的需要外,均由企业和个人自己决定。企业支付保险费,可按财政部1981年1月1日实行的《国营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保险可以列入成本的规定办理。

  第三,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地方党政领导和国务院部门加强领导和给予支持,也需要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协助做好宣传工作。国内保险业务停办20多年,对许多人来说是陌生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准》中说过:在社会产品中必须扣除“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因此,企业交付的保险费并不是“额外负担”,也不是“挖财政收入”,而是积聚起来用于补偿灾害损失的保险基金,是国民经济的一种必不可少的后备力量。要通过宣传工作,讲清楚办保险的意义、作用和办法,取得各方面对保险的了解和支持。为了配合经济责任的推行,各有关方面要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保险。

  第四,中央财政领导小组1981年9月29日会议决定:“保险公司的纯收入,可核定一个保险基金数额和上交财政的比例,先按核定数额留足,然后按比例上交财政”。我们将根据这个原则,同财政协商核定保险基金的数额和上交财政的比例,以便贯彻执行。

  第五,要在保险业务发展中不断修订保险费率是依据承保对象的危险程度和赔款率而制订的。按照“概率论”的原理,参加保险的户数越多,其保险费有可能逐步降低。1980年恢复企业财产保险时,保险费比50年代降低了50%。最近保险公司又将平均保险费率从2 降为1.6 ,即价值1000元的财产1年只付保险费1.6元。今后随着保险业务面的不断扩大,保险公司还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费率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六,保险公司的干部配备,要与保险业务的发展相适应。保险公司业务联系面较广,任务日趋繁重,需要配备比较得力的领导干部和充实保险专业干部。除了通过实际工作积极培养外,希望国家计委在分配财经院校毕业生时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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