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1-10-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本办法分为房屋保险和室内财产保险两种险别,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县、市、村、镇农民或居民,下同)可以一并投保,也可以单独投保房屋保险。
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房屋保险
第一条 凡座落于本保险单载明地点并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住人房屋,都可以向本公司投保。但下列房屋不在保险房屋范围之内:
(一)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房屋;
(二)年久失修或无人居住的房屋;
(三)为当地政府征用、拆迁的房屋或违章建筑;
(四)用芦苇、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塑料布、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简易厨房;
(五)畜禽舍、仓房;
(六)房屋的附属设备或附属建筑物,如土围墙、厕所、花台、下水道、壁垣、炉具、暖气、电表、照明设备等;
(七)在建房屋及建筑材料。
第二条 保险房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冰凌、泥石流、海啸、崖崩、破坏性地震、突发性地陷或滑坡;
(三)暴风(八级以上)、暴雨(12小时降水30毫米以上)使房屋主要结构(墙体、屋顶、屋架)倒塌和损毁;
(四)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之必要措施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支付合理的费用。
第三条 保险房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
(二)核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墙皮自然风化、墙体自然断裂、建材自然腐朽、断裂及房屋的自然倒塌;
(五)因政府有关部门指令分洪、蓄洪、拆迁或个人拆迁、兴建、修复所致的损失;
(六)其它不属于本条款第一条所列房屋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室内财产保险
第四条 凡存放于保险房屋室内、单价在三十元以上并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财产,均可向本公司投保:
(一)家具、用具。
(二)服装、床上用品。
第五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及《集体投保分付清单》上载明,不在室内财产保险范围之内:
(一)家用电器(指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风扇、电子琴、收音机、放音机、收录机、录音机、音响设备、空调设备、电冰箱);
(二)存放于室内的口粮(每户限额投保一百元或二百元);
(三)存放于院内、室内的农机具及非机动交通工具(指柴油机、水泵、风车、打谷机、脱料机、板车、畜力车、三轮车、手拉车、犁、耙、耧)。
第六条 上述财产以外的一切财产,均不在保险室内财产范围内。
第七条 保险室内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负责赔偿责任:
(一)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保险事故;
(二)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及《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载明,本公司对保险室内财产因外来人员撬门、砸窗、掘壁、抢劫等行为造成的盗窃损失也负赔偿责任,但赔款后被破案追回的保险室内财产应归本公司所有,被保险人如原收回该项被追加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本公司,本公司对被追回保险室内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八条 保险室内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原因;
(二)家用电器因自然磨损、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固造成自身的损毁;
(三)由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的自盗、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保险室内财产的损失;
(四)由于保险室内财产本身缺陷或由于打架斗殴、使用不当、保管不善、屋顶漏水、地下渗水、水管漏水所致保险室内财产的损失;
(五)其它不属本条款第七条所列室内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与保险储金
第九条 保险期限最长为10年,具体期限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每一保险年度的保险期限从起保之日签章当时至至次年当日二十四时止,依次类推,除本公司通知被保险人续保或解除保险合同外,只要被保险人不提取保险储金,本保险持续有效。
第十条
(一)农民个人投保本保险时,由被保险人根据其自有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按照保险单规定的项目分项列明;
(二)以乡、镇、村为单位集体投保时,投保人(即组织本集体投保的人,下同)可为本集体的被保险人确定一个(或几个)统一的保险金额(不含属于特约投保的室内财产),经被保险人选定后,由投保人按照《集体投保分户清单》的规定逐户、逐项分别列明;
(三)投保人为本集体的被保险人投保属于特约投保的室内财产时,还应在投保单或《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逐户按件分别列明被保险人的姓名、投保财产名称、规格、数量和保险金额。特约投保的室内财产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确定,且不受本集体统一保险金额的限制。
(四)若被保险人认为本集体统一的保险金额与本人自有财产的实际价值出入较大时,也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调整保险金额的批改手续。
(五)本保险单中确定的保险金额随银行利率的调整浮动。如遇被保险人出险,本公司根据出险当时人民银行的利率标准调整保险金额。出险当时的保险金额依据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利率变动系数确定。利率变动系数为出险当时的存款利率与投保当时的存款利率之比。
第十一条
(一)保险储金依照本公司规定的标准确定,本公司按照保险费与利率之比确定保险储金标准;
(二)无论发生赔款与否,保险储金始终属于被保险人。无论银行利率发生何种变化,保险储金标准始终不变,但保险金额相应浮动;
(三)被保险人因合理原因要求退保,本公司可以退还保险储金,但要将已付保险责任期内应收取的工本费从应退保险储金中扣除,工本费由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储金标准以一定比例确定。
赔偿处理被保人义务索赔事宜
第十二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均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险房屋全损,按保险金额扣除残值后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同类房屋的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房屋的实际价值为限;
(二)保险房屋部分损失,即可按保险单或《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列明的某结构部位保险金额与该部位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也可按每间房屋的保险金额与该间房屋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
(三)每件室内财产全部损失,本公司均根据该件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折旧和残余价值计算赔款;
(四)每件室内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本公司均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款;
(五)各项室内财产损失赔款以不超过保险单或《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对特约投保室内财产的赔偿方法同上,但对每件特约投保室内财产的损失赔偿,以不超过《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载明的该件财产保险金额为限;
(七)对于房屋或室内财产施救费用的赔偿,应与房屋损失或室内财产损失的赔偿分别计算,其最高赔偿数额,各以不超过保险房屋被救部分或室内财产被救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
(八)无论是房屋保险还是室内财产保险,在每一保险年度内,如果一次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如果一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出险保险年度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保险单须加批注,退还给被保险人,作为期满领取保险储金的凭证,但全损后被保险人添置财产要求续保,可补交续保当年的保险费,未到期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一)被保险人应在签定保险单的同时,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储金;
(二)被保险人应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并切实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三)在保险有效期内,如保险财产的座落地点发生变化,或保险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被保险人应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如保险单丢失,被保险人还应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挂失手续;
(四)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通知本公司;
(五)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身故,其法定继承人可持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退保或续保的批改手续。
(六)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公司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若被保险人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追回已给付的赔款。
第十四条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及其附件、损失清单、救护费用单据以及当地公安部门或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事故证明;
(二)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方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提出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三)被保险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三个月内不提出索赔,或从本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之日起半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均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四)保险赔款一经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初步确定,本公司可在乡、镇、村内张榜公布,若半个月无其它反映,本公司应迅速赔付;
(五)被保险人索赔时与本公司发生争议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向保险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关于制定农村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暂行办法的五项说明
一、农村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暂行办法的结构与特色
本办法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房屋保险、共设三条(即第一、二、三条),分别为保险房屋范围、房屋保险责任范围、房屋保险除外责任范围,室内财产险除外责任范围;
第二部分为室内财产保险,共设五条(即第四、五、六、七、八条),分别为室内财产可保范围、室内财产特约承保范围、不保室内财产范围,室内财产险责任范围;
第三部分为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与保险储金,分设三条(即第九、十、十一条);
第四部分为赔偿处理、被保险人义务与索赔事宜,分设三条(即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家财长效还本保险暂行办法的结构设计之所以与家财险暂行办法有所不同,主要是为了避免房屋保险与室内财产险在保险期限、保险储金等方面产生文字上的重复。
家财长效还本保险暂行办法与家财险暂行办法相比具有以下特色,其它基本相同。
1.长效还本险暂行办法中单设"保险期限"一条(详见第九条)而家财险暂行办法不需对此专门叙述,直接写在保单上即可。
2.长效还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浮动的,而普通家财险无此规定。(详见第十条第五款)。
3.长效还本保险暂行办法中设"保险储金"一条,而普通家财险无此规定。(详见第十一条)。
4.长效还本保险按"每一保险年度"来规定"保险终止",而普通家财险无此规定。(详见第十二条第八款)
二、关于保险期限
1.原两全险条款将保险期限分为三年、五年两种,随着各地业务的发展,一年期、二年期、八年期、"长效"等规定相继出现,现总公司统一规定为最长10年;
2.规定了每一保险年度的保险责任起止期;
3.规定除本公司通知续保或解除保险合同外,只要被保险人不提取储金,本保险持续有效。
三、关于保险金额
1.对于长效还本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一条第一至四款内容的理解,可参照《关于制定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暂行办法的十项说明》中第四项和第八项说明。
2.对长效还本保险"保险金额"一条第五款的理解可参照下列公式:
出险时存款利率
出险时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金额×-------
投保时存款利率
四、关于保险储金
1.长效还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保险期间赔付率、利率、保险财产状况等会发生许多变化,若采取调整储金方式来适应这些变化,不仅实务方面将出现最大困难,经营方面也很被动。为此,暂行办法规定:无论银行利率发生何种变化,保险储金标准始终不变,保险金额相应变动。
2.保险储金的计算方法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
保险费
储金=---
利率
3.只要被保险人不提取保险储金,本保险应继续有效。如被保险人因合理要求退保,本公司可以退还保险储金,但要将已负保险责任内应收取的工本费从应退保险储金中扣除,退储公式如下:
应退储金=保险储金-(保险金×X%) 或:应退储金=保险储金×(1-X%)(具体扣除比例由各地分公司确定)
五、关于赔偿处理
1.对于长效还本保险暂行办法"赔偿处理"一条第一至七款的理解,可参照《关于制定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暂行办法的十项说明》中第五项第九项说明。
2.原《家财两全险条款》中规定:"如果一次赔付数额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由于长效还本保险(或两全险)属长期保险,既使一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也不宜终止整个保险期限的保险责任,故保险期限的终止还是应按"保险年度"进行区分为妥。据此,长效还本保险暂行办法专门制定了关于"保险终止"问题的款项(详见第十二条第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