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发[1995]6号
颁布时间:1995-0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企 业
第三章 总公司
第四章 附 则
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安泰经济发展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资直属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资直属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企业管理的政策法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制定全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增强经营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保证总公司及企业的一切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独资兴办的金融、工贸、服务等各类企业。
第二章 企 业
第四条 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拥有由总公司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和全部资产为依托进行经济和民事活动。
第五条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第六条 企业本部的经营管理机构,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及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决定。
第七条 总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全面领导、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
二、承担总公司投入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三、贯彻执行总公司有关决议、决定。
四、拟定本办法规定的需由总公司审定事项的方案。
第八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非经总公司批准,不得兼任另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需经总公司指定的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条 企业对职工实行聘任制(或合同制)。企业、职工双方应签定劳动合同,企业应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有权依照国家政策法规、企业章程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辞退或开除不合格的职工。
第十一条 总公司的职工到企业工作或从企业回总公司,必须经过总公司人事部门的批准。从企业回总公司的,其职务(级)由人事部门考核并按规定报批后重新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人员编制方案及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报总公司批准。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工资人均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幅度。
第十三条 企业执行行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算方式为独立核算。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使用法定的会计帐册。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帐户,办理往来帐款结算、现金收付等业务,不得以任何名目私立小金库,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财务会计活动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在经注册会计师或注册审计师审查、验证、签字后向总公司财会部、企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以及相关的附属明细表。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以总公司名义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内筹集资金,若以自己名义筹集,必须经总公司批准。在系统外借款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企业的净资产属总公司所有,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否则,总公司有权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追究行政、经济、法律责任,并追回全部转移、隐匿资产。
第三章 总公司
第十九条 总公司是企业的唯一投资人,以所有者身份对企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条 总公司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金为限承担企业债务。在企业经营期间不得抽走资本金,不得无偿占用企业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对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对企业行使下列管理职权:
一、审议批准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合资、破产、解散、歇业方案及代表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方案。
二、审议批准企业章程,决定企业章程的修改。
三、决定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工资及在外企业的兼职,确认由企业总经理提名的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四、审议批准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五、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审议批准企业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七、审议批准企业的人员编制方案及工资总额的预算方案。
八、决定企业人员的临时出境、长期外派。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对企业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主要目标及计算公式为:
一、资本余利润率:
利润总额
————×100%
实收资本
二、资本增值率:
资产净额-实收资本
————————-×100%
实收资本
(资产净额=资产总计-负债合计)
总公司可根据管理需要增加其他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通过与企业签定经营责任书的方式对企业实施目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运用管理部门是总公司对企业实施管理权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向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会代表总公司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委员由总公司任命,监事会委员不得兼任企业的任何其他职务,不得领取企业的任何报酬,其职权如下: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对企业主要领导人执行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时,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加以纠正。
四、提议总公司召开有关企业重大事宜的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在履行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时,企业必须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应根据总公司的规定、决定、企业章程对企业进行各项管理和监督,不得随意干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监督、管理事项涉及总公司其他部门时,应商其他部门。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管活动中,必须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总公司工会用福利基金所办企业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