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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的报告

银发[1995]196号

颁布时间:1995-07-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和5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对我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的报告》(银发[1995]99号)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在征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意见的基础上,对人保公司体制改革方案做了进一步修改,现再次报告如下:

  一、人保公司机构改革的基本框架

  借鉴国外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要求,将人保公司改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保集团)。中保集团下设子公司,中保集团及其子公司均为企业法人。中保集团以控股公司的身份对其专业子公司投资并实施领导、监督和管理。中保集团及其子公司均不具有行政级别,但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建议集团公司和专业子公司所属省以下分公司仍维持原人保公司的行政级别不变,但新设立的专业子公司的总公司不再套用行政级别。中保集团的基本框架是:

  (一)集团公司

  1.主要职责。中保集团直接对国务院负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中保集团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中保集团的财务管理由财政部负责。集团公司不设分支机构,不经营具体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集团的发展战略、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方针政策和业务法规,承担保险市场调研工作;对各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负责提出整个集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干部职数的方案;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集团系统的劳动工资和分配政策;集团公司党组负责子公司领导班子及所属部门正职、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正职的考核、任免和管理。

  (3)负责制定集团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方案;负责整个集团公司资产和资金的管理,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负责集团的对外交往和合作,包括出国(境)审批,拟定境内外保险机构的设立,研究国际市场的开发等。

  2.组织领导。集团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室。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

  总经理室设总经理1人(董事长兼任),副总经理5人,纪检组长、总会计师、总稽核师各1人。5位副总经理中,4位分别兼任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海外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

  监事会的设立由中保集团章程确定。

  3.内部机构。集团公司设办公室、财会部、资金管理部、国际部、人事部、电脑部、稽核审计部、纪检监察部、机关党委和系统工会10个部门。各部门的职责由集团公司研究确定。

  (二)专业子公司

  1.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系统中保集团控股的子公司,专门经营各类财产险业务。

  2.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系中保集团控股的子公司,专门经营长期寿险和短期人身险业务。

  3.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系中保集团控股的子公司,经营系统内部的再保险业务以及集团对外的分出分入业务,并代行国家法定再保险职能。

  4.现有海外保险机构仍作为独立的实体直属中保集团,继续经营海外保险业务。

  5.现有的非保险经济实体仍作为中保集团的子公司,继续经营原来所做的业务。

  6.中保财险、寿险、再保险三个子公司均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但条件不成熟的可以暂缓设立。

  二、中保集团产险、寿险、再保险子公司分设的原则意见

  (一)组建方式。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人保公司现有财产险业务和人员的基础上组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人保公司和17家地方寿险公司现有的人身险业务人员的基础上组建;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人保公司再保险业务部的基础上组建。条件成熟后,将此三家子公司过渡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财务处理。根据寿险、产险分别经营的原则,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新老业务彻底分开;固定资产也要在帐面上划清,具体使用问题由中保集团负责协调解决。

  (三)税制解缴。各子公司通过中保集团统一向中央财政纳税。中保集团负责税后利润分配和向中央财政编报决算表。

  (四)分支机构设置。把现有的人保公司省级分公司一分为二,分别隶属中保产、寿险两个子公司,取消现有的省级分公司;地(市)以下公司体制根据寿险业务量大小而定,寿险业务量大的地区应在省级分公司分设完成后再分设;寿险业务量小的地区暂不分设,由所在地产险公司代理寿险业务,今后视业务发展酌情而定。所有地(市)以下公司在分设前暂由财产险子公司管理。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不设分支机构。

  (五)注册资本。《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人保公司现有净资产57亿元人民币,已向中国保险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安泰经纪发展公司、中保电子有限公司和华泰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投资16.8亿元,连同拟向三个专业子公司投资的30亿元其累计投资额为46.8亿元,占净资产总额的82.1%,已远远超过《公司法》中的50%的规定,因此,请国务院将中保集团定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另外,考虑人保公司改为中保集团后,不再经营具体业务,其注册资本不宜定得太高,建议定为30亿元。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亿元,其中中保集团投资11亿元,企业投资9亿元。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其中中保集团投资8亿元,企业投资7亿元。

  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亿元,其中中保集团投资11亿元,国有企业投资9亿元。

  (六)兼并地方寿险公司。取消现有的17家带有地方色彩的寿险公司法人地位,实行股权上收,人员收编,作为寿险子公司的分支机构。对不愿意股权上划的股东,允许其退股;对不愿接受归编的人员,允许其自找出路。

  三、关于税收问题

  关于人保公司现行的国内业务所得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问题,我行同意财政部取消五五分成的建议。

  关于所得税问题。统一税赋是保险业公平竞争的必要前提。目前,人保公司的所得税率为55%,股份制保险公司为33%,外资保险公司为15%,悬殊很大,难以实现公平竞争。因此,人保公司改革后,其所得税理应比照股份制保险公司和56家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率执行,但考虑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7号文中有关从1994年1月1日起,'八五'后两年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率为55%的规定,我行建议,从保改革后,先将所得税率降为33%,因税率降低造成的1995年中央财政减收部分可通过中保集团税后利润交纳,从1996年开始正式实行33%的所得税率。

  四、再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问题

  (一)关于再保险问题。目前,人保公司代行国家再保险职能,体制不顺,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保险市场调控作用的发挥。为改变此现状,1994年11月,我行以银报[1994]35号文请示成立国家再保险公司。根据朱副总理1995年3月31日会议上暂缓成立的指示精神,我行作了重新研究。考虑人保公司改为集团公司后,不再经营具体业务,而国家法定再保险业务需要继续代理,集团系统内的再保险和对外的保险分出分入业务必须照常进行的实际情况,为避免再保险业务发展受到影响,拟在中保集团下设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其子公司(组建方式、经营范围、资本要求按前所述)。对再保险公司经营的国家法定再保险业务实行单独列帐,并由我行保险管理司实施监督。今后,待条件成熟,再单独成立国家再保险公司,将其经营的国家法定再保险业务彻底分出来。

  (二)关于出口信用保险问题。鉴于有关部门意见不一,此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建议暂时维持现状。

  以上意见,有无不妥,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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