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厅函[1999]17号
颁布时间:1999-03-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加强对各地医改工作的指导,我部选择了20个有代表性的城市(名单附后),作为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重点联系城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点联系城市要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中先行一步,争取在制定实施方案、完善有关政策、推进配套改革和加强基础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突破,确保年内建立起比较规范和完善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推动其他城市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要加强信息交流。重点联系城市要按月向部里通报改革方案的设计、改革进展情况和方案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部里将通过召开重点联系城市经验交流会、开展典型调研、印发简报等形式,有针对性地指导、帮助重点联系城市解决医改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难点问题。重点联系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改革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确保重点联系城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为加强联系,重点联系城市及其所在省(自治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要确定一名联系人,连同重点城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基础资料(见附件2),于1999年3月底之前报部医疗保险司。
三、部里将优先选择部分重点联系城市,作为医疗保险科研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和项目攻关,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开提供理论支持。
附件:1.重点联系城市名单
2.重点联系城市基础信息统计表(略)
附件一 重点联系城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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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自治区 │ 重点联系城市 │ 省、市、自治区 │ 重点联系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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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 北京市 │ 山西省 │ 阳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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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 呼和浩特市 │ 黑龙江省 │ 牡丹江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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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 长春市 │ 辽宁省 │ 大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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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 潍坊市 │ 江苏省 │ 镇江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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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 │ 芜湖市 │ 浙江省 │ 金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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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 │ 南平市 │ 湖北省 │ 孝感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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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 │ 株洲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桂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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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 │ 涪陵市 │ 四川省 │ 成都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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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 │ 大理市 │ 陕西省 │ 西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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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银川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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