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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

保监发[1999]43号

颁布时间:1999-03-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如下规定: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签发的保单均应按此规定执行;已签发的保单继续履行其保险责任,直到保险合同终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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