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99]21号
颁布时间:1999-03-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和《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国发〔1998〕37号),设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一、划入的职能将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保险监管职能,交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定保险业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起草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制定保险业的规章。
(二)依法对全国保险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三)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行等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机构;审批境内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接管、解散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破产、清算。
(四)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五)制定主要保险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对保险公司上报的其他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核备案。
(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拟定商业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实施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状况;负责保险保障基金和保证金的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八)依法对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九)依法监管再保险业务。
(十)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十一)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态势,负责保险统计,发布保险信息。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评估、鉴定、咨询机构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的资格,监管其有关业务活动。
(十三)集中统一管理保险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四)受理有关保险业的信访和投诉。
(十五)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设8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草拟机关内部办公规章制度;协助会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办公;负责公文处理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统一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信息发布,编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信息刊物、保险行业年鉴及其他资料;组织承办重要会议;负责档案、保密、保卫、后勤服务和办公自动化工作;管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组织办理有关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
(二)政策法规部草拟保险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保险业的监管方针、政策;调查研究和分析保险市场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会内有关重要文件;草拟保险法律、法规,审核保险规章;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办理有关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诉讼案件;受理保险信访和投诉;审核标准保险合同文本;承办中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接管、解散和指定接受的审核工作;参与、组织中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破产、清算;承办各类保险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登记事项。
(三)财务会计部草拟保险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审定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拟定保险行业统计制度,负责信息网络的规划与建设,进行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态势,对内发布保险统计信息;统一协调保险行业费用、税收政策;征收、管理保险保障基金和保证金;研究拟定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对保险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研究制定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的指标体系;拟定保险监管经费的收费标准,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后执行;会同有关部门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审核会内各部门业务规章中的有关财务规定;承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机关财务。
(四)财产保险监管部草拟财产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审核备案保险公司上报的其他保险条款和费率;研究制定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指标体系并负责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依法监管财产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承办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的审核工作;承办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年检工作;制定财产保险及其再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财产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承办对财产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会同财务会计部对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财产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五)人身保险监管部草拟人身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审核备案保险公司上报的其他保险条款和费率;研究建立和实施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研究制定人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指标体系并负责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依法监管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承办人寿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的审核工作;承办人寿保险公司年检工作;制定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承办对人寿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会同财务会计部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人寿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六)保险中介监管部草拟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制度;依法监管保险中介业务经营活动,对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承办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审核工作;参与、组织保险中介机构的破产、清算;负责保险中介机构年检工作;制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组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负责核发其资格证书;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评估、鉴定、咨询机构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的资格,监管其有关业务活动;对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进行调查、处罚;承办对保险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
(七)国际部草拟保险行业对外交流合作的规章制度;统一组织、管理保险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管理有关国际援助项目及其经费的使用;负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保险机构、境内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机构和境内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的审核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处的审核和管理事宜;负责机关及系统的外事工作;参与、组织对外资(含中外合资)保险机构的清理、解散工作。
(八)人事教育部草拟机关及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人事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干部调配、任免、考核、培训、奖惩、交流、出国政审以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统筹、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组织机关、派出机构干部及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承办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工作;组织机关、派出机构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管理人事档案。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事业编制为100名。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4名;部门领导职数30名(含正副秘书长3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