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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中再发[1999]11号

颁布时间:1999-04-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再保险公司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稽核监督工作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反映稽核监督工作的情况,根据《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的稽核机构要向公司总经理室及时、全面、准确地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要求和时限如下:

  一、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本年度计划开展的稽核项目和具体实施的意见、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和基础建设的目标与措施,以及其他事项。年度计划要求每年3月底前报出。

  二、半年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本年度稽核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稽核当中发现的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对下半年工作计划的补充、修订意见等。半年工作总结要求当年7月20日前报出。

  三、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国家财政、金融、保险法规和公司内控制度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本年度稽核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稽核当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和纠正情况;稽核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情况;稽核工作的主要成绩、体会和经验;对加强稽核监督的意见和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建议与措施;对下一年度工作的设想。年度工作总结要求在当年12月30日前报出。

  四、稽核项目的综合报告。报告要写明稽核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对被稽核对象所作的评价;对进行后续稽核的,要注意问题的解决情况及改进后的成果。

  五、稽核机构在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例,要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室。

  六、稽核工作的重要信息可用简报、报告等形式随时上报。

  第三条 稽核机构要做好稽核情况的统计工作。

  一、统计的内容

  (一)对稽核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统计;

  (二)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

  (三)稽核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统计;

  (四)为总经理室和有关单位提供统计资料。

  二、方法与要求

  (一)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稽核工作情况统计由稽核审计部制表、下发各下属机构并提出具体要求,作出说明:

  (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稽核工作情况统计由稽核审计部汇总分析报送公司总经理室。

  (三)报表要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字迹清晰、规范完整、上报及时。特殊情况要有文字说明。

  第四条 稽核审计部要做好稽核资料的积累、整理、分析工作,以确保本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列入当年稽核工作的考核评比范围。

  第五条 本报告制度适用于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稽核审计部。

  第六条 本报告制度由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审计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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