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00]206号
颁布时间:2000-10-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保监会
江泰保险经纪公司、长城保险经纪公司、上海东大保险经纪公司:
为了进一步完善对保险经纪公司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保险经纪公司须将注册资本金的15%专户存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或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作为营业保证金,未经我会同意,不得动用。经我会批准,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营业保证金。
二、各保险经纪公司按约定代收的保费和保险金应在约定期限内解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夭。
三、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